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1996 年 4 月,某市水泥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2 年 8 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 8 年的劳动合同。1995 年 1 月,水泥厂拟进口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李某等 3 人出国培训。在和李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 15 年,李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李某等人于 1995 年 2 月出国培训。1995 年 8 月,李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因为李某在培训期间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全面掌握了新设备、新技术的操作技巧,回厂后被任命为副厂长,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在外方技术人员和李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设备于 1995 年 9 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进入试产阶段。就在试产的关键阶段,李某却于 10 月 6 日将一份辞职报告留在自己办公桌上,第二天开始即不到厂工作。经厂方多方寻找,直到 12 月初才得知李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经理。厂方多次与李某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李某拒绝回厂。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