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02-RBA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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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RBA 6.0)1.0目的为了防止雇用童工,并为保障曾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3.0责任3.1人事部协助曾是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3.2公司RBA管理者代表及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4.0定义4.1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4.2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是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5.0参考文件5.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5.2劳动法5.3公司员工招聘规定6.0程序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16岁以下的雇员(如客户有要求禁止聘用18岁以下的雇员时,按照客户要求执行),并于员工进厂后每月定期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6.2人事部负责将本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要求:任何本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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