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酒类税案-国民待遇原则(DS8)07商一卢柳(0701070)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美国被诉方:日本上诉方诉称:出口到日本的酒类受到歧视日本对“同类”的和“直接竞争性或替代性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收有很大差异日本辩称:其立法无任何实行保护的目的或效果日本的酒税法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啤酒、葡萄酒等;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浓度,规定不同的税率。国产酒在出厂时纳税,进口酒在提货时纳税。本案中涉及的是其中的烧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的税率。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vodka,gin,(white)rum,genever andshochu是相同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shochu的税收,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第一句。如果专家组不裁定上述产品是相同产品,欧共体要求专家组裁定他们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通过对其他四类征收超过清酒的税收,没有履行第3条第2款第二句的义务。欧共体进一步要求专家组裁定whiscky,brandy,liqueurs和shochu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日本对前三类的征税高于第四类,违反了据G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