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应急管理体系“ 一法一案三制”一法一案三制一、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 年8 月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8 月30 日 一、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