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 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 则。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 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 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 处理。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 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