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三级动火安全规定1总则1 . 1 作为连续性生产的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涉及到易燃易爆物品,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燃爆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1 .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一切动火作业。2 各词术语2 . 1 动火指在公司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和固定动火区外,凡从事焊接、切割、喷灯、熬炼、砂轮打磨、风镐、开凿等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施工作业。2 . 2 一级动火。指处在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危险性动火作业。2 . 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易燃易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2 . 4 三级动火。指一级、二级以外动火作业。3 三级动火管理程序3 . 1 第一级动火如须提前一天由动火所属作业区提出,先经工段长审批,然后由作业区安全员审批,再由作业区领导审批后,报消防部门和安环部审批,再经主管公司长或公司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一级动火证期限为一天,当天动火作业不能完成的,经安环部审批同意后,可延长一天。第一级动火证一式四份,安环部、消防队、所属作业区、看火人各留一份。3 . 2 第二级动火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