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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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唐山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唐 山 市 委 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深 化 科 技 体制 改 革 建 设 创 新 型 唐 山 的 实 施 意 见 ( 唐 发 2016 14 号 ) 和 唐山 市 科 技 创 新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工 作 方 案 ( 2018-2020) 对 建 设 产 业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提 出 的 部 署 要 求 , 根 据 省 科 技 厅 河 北 省 产 业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构 建 与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 冀 科 政 2015 18 号 )和 中

2、共 唐 山 市 委 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施 “凤 凰 英 才 ”计 划 加快 建 设 人 才 强 市 的 意 见 ( 试 行 ) ( 唐 发 2018 11 号 ) , 现 就 深 入推 进 我 市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构 建 与 发 展 提 出 如 下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 以 下 简 称 创 新 联盟 ) 是 指 由 企 业 、 高 等 学 校 、 科 研 机 构 或 其 他 组 织 机 构 , 以 企 业的 创 新 需 求 和 各 方 的 共 同 利 益 为 基 础 ,

3、以 带 动 我 市 产 业 转 型 升 级为 目 标 , 以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契 约 为 保 障 , 形 成 的 联 合 开 发 、 优势 互 补 、 利 益 共 享 、 风 险 共 担 的 技 术 创 新 合 作 组 织 。第 二 条 推 动 创 新 联 盟 的 构 建 和 发 展 , 是 引 导 创 新 要 素 向 企 业集 聚 、 提 升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的 具 体 举 措 , 是 推 进 我 市 聚 合 产 学 研 协同 创 新 、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链 条 、 加 速 提 升 产 业 创 新 能 力 的 重 要 2 途 径 , 是 围 绕 产 业

4、 链 部 署 创 新 链 , 实 现 两 链 有 效 衔 接 的 现 实 要 求 。第 三 条 遵 循 成 员 单 位 自 愿 组 建 、 创 新 联 盟 自 愿 备 案 的 原 则 ,各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积 极 发 挥 组 织 、 协 调 和 “红 娘 ”作 用 , 对 创 新联 盟 的 构 建 和 发 展 给 予 指 导 和 支 持 。第 二 章 创 新 联 盟 的 构 建第 四 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 高 等 学 校 、 科 研 机 构 及 其 他 组 织机 构 , 围 绕 我 市 改 造 提 升 传 统 产 业 、 加 快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5、 和培 育 壮 大 县 域 特 色 产 业 , 探 索 多 种 长 效 稳 定 的 产 学 研 合 作 机 制 ,构 建 各 种 形 式 的 创 新 联 盟 。 鼓 励 创 新 联 盟 依 法 申 请 登 记 为 法 人 。第 五 条 重 点 支 持 围 绕 形 成 京 津 冀 协 同 创 新 发 展 , 构 筑 京 津 孵化 、 唐 山 产 业 化 的 产 业 创 新 链 条 , 与 京 津 等 地 共 建 重 点 实 验 室 、 技术 创 新 中 心 (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 产 业 技 术等 创 新 联 盟 。第 六 条 创 新 联

6、盟 的 构 建 , 应 以 产 业 创 新 需 求 为 导 向 , 以 企业 为 核 心 , 围 绕 产 业 创 新 链 ,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集 聚 创 新 资 源 , 实 现企 业 、 高 等 学 校 和 科 研 机 构 等 在 战 略 层 面 有 效 结 合 , 共 同 突 破 产业 发 展 的 技 术 瓶 颈 。第 七 条 创 新 联 盟 组 建 程 序 :( 一 ) 联 盟 的 发 起 。 由 牵 头 单 位 发 起 , 征 求 行 业 相 关 单 位 意愿 , 围 绕 产 业 创 新 需 求 初 步 达 成 合 作 意 向 。( 二 ) 成 立 筹 备 委 员 会 。 拟 定

7、 联 盟 名 称 、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成 立 联 盟 常 驻 办 事 机 构 , 制 定 联 盟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筹 备 成 立 大 会 。 3 ( 三 ) 召 开 联 盟 成 立 大 会 。 选 举 产 生 理 事 会 、 理 事 长 、 理 事长 单 位 , 审 议 联 盟 协 议 ( 章 程 ) 。 理 事 会 由 企 业 、 大 学 、 科 研 机构 、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等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 四 ) 成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 邀 请 行 业 内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委 员 会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了 解 行 业

8、发 展 方 向 和 趋 势 ,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权威 性 和 较 高 的 专 业 水 平 。( 五 ) 成 立 联 盟 秘 书 处 。 秘 书 处 要 有 专 门 的 办 公 地 点 和 相 应的 办 公 条 件 、 办 公 经 费 、 工 作 人 员 , 负 责 联 盟 日 常 工 作 事 务 。第 三 章 创 新 联 盟 的 主 要 任 务第 八 条 联 盟 在 推 进 技 术 创 新 中 应 重 点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一 ) 开 展 联 合 攻 关 和 技 术 研 发 。 组 织 联 盟 成 员 实 施 联 盟 内部 或 承 担 政 府 科 技 项 目 , 围 绕

9、 产 业 创 新 的 关 键 问 题 , 开 展 技 术 合作 , 攻 克 制 约 产 业 发 展 的 共 性 、 关 键 、 核 心 技 术 难 题 。( 二 ) 建 设 公 共 技 术 平 台 。 协 调 联 盟 内 产 学 研 优 势 科 技 资 源 ,建 设 技 术 研 发 、 检 验 检 测 、 技 术 咨 询 、 技 术 培 训 等 公 共 技 术 服 务平 台 , 实 现 联 盟 创 新 资 源 的 共 享 和 有 效 利 用 , 为 联 盟 成 员 开 展 科技 服 务 。( 三 ) 开 展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依 据 联 盟 协 议 进 行 技 术 共 享 , 实施

10、技 术 转 移 , 加 速 科 技 成 果 的 商 业 化 运 用 , 提 升 产 业 整 体 竞 争 力 。( 四 ) 组 织 技 术 交 流 和 合 作 活 动 。 开 展 国 际 、 国 内 科 技 合 作 , 4 开 展 行 业 技 术 服 务 , 组 织 技 术 推 广 、 技 术 培 训 等 。( 五 ) 培 育 形 成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创 造 、 运 用 和 保 护 自 主 知 识产 权 ,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订 或 修 订 工 作 。( 六 ) 联 合 培 养 人 才 。 组 织 联 盟 内 外 科 技 人 员 交 流 合 作 , 推进

11、 人 才 培 养 和 能 力 提 升 。第 九 条 联 盟 在 运 营 中 应 做 好 以 下 日 常 工 作 :( 一 ) 建 立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保 持 成 员 单 位 的 紧 密 合 作 与 联 系 。( 二 ) 召 开 联 盟 年 会 和 日 常 工 作 会 议 , 研 究 联 盟 发 展 重 大 事项 。( 三 ) 制 定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联 盟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组 织 联 盟 成员 推 进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实 施 。( 四 ) 向 所 在 地 或 上 级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工 作 情 况 等 信 息 。第 四 章 创 新 联

12、 盟 的 备 案第 十 条 创 新 联 盟 申 请 备 案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一)由我市骨干企业牵头,联合市内外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合作研发的技术具有领域前沿水平,拥有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或优势创新团队,联盟成员单位不少于 10 个,且我市成员单位占 30%以上。(二)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三)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章程) 。协议(章程)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其中有明确 5 的技术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四)建立了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了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执行机构应配

13、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性工作。(五)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盟发展以成员单位自主投入为主。对政府资助经费,创新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进行管理,需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七)建立了开放发展机制。应为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开放型创新联盟,建有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第十一条 创新联盟实行自愿备案方式。由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 、开发区(管理区)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备案

14、申请,归口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实施办法 ,对申请备案的创新联盟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市科技局备案。申 请 备 案 材 料 包 括 :( 一 ) 归 口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推 荐 公 函( 二 ) 创 新 联 盟 备 案 申 请 书 ( 三 ) 创 新 联 盟 协 议 ( 章 程 )第 十 二 条 创 新 联 盟 的 审 验 和 备 案 。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受 理 创 新 联 6 盟 的 备 案 申 请 。( 一 ) 由 主 管 业 务 处 室 对 申 报 材 料 的 重 要 性 、 技 术 性 、 组 织 形式 和 材 料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验 , 审 验 合 格 的 , 提

15、 交 专 家 咨 询 会 。( 二 ) 主 管 业 务 处 室 邀 请 专 家 , 政 策 法 规 处 列 席 , 组 织 专 家咨 询 会 , 汇 总 咨 询 专 家 意 见 后 , 提 出 是 否 予 以 备 案 的 意 见 建 议 ,提 交 局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 三 ) 对 拟 备 案 联 盟 名 单 进 行 公 示 7 天 。( 四 )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市 科 技 局 印 发 文 件 , 公 布 通 过 市 级备 案 联 盟 名 单 , 进 行 指 导 和 支 持 。第 十 三 条 重 要 性 和 技 术 性 审 验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一 ) 创

16、 新 联 盟 面 向 的 产 业 领 域 应 为 我 市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优 势 主 导 产 业 和 区 域 性 特 色 产 业 。( 二 ) 创 新 联 盟 的 合 作 研 发 内 容 应 符 合 我 市 产 业 创 新 需 求 ,有 利 于 集 聚 整 合 创 新 资 源 , 实 现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 形 成 产 业 核 心 技术 标 准 , 构 筑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链 。( 三 ) 创 新 联 盟 成 立 后 对 解 决 产 业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问 题 、 带 动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第 十 四 条 组 织 形 式

17、审 验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七 项 基 本条 件 。第 十 五 条 备 案 创 新 联 盟 涉 及 协 议 、 名 称 、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主 体单 位 、 常 设 办 事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时 , 应 通 过 归 口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及 时 向 市 科 技 局 报 告 。 7 第 十 六 条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取 消 备 案 :( 一 ) 成 员 间 发 生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 影 响 创 新 联 盟 正 常 运 行 ;( 二 ) 不 能 按 照 创 新 联 盟 协 议 ( 章 程

18、)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 三 )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 四 ) 宣 布 解 散 ;( 五 ) 其 他 需 要 取 消 的 情 况 。第 五 章 对 创 新 联 盟 的 支 持第 十 七 条 对 创 新 联 盟 及 成 员 单 位 研 发 的 本 领 域 前 沿 技 术 、 共性 技 术 和 创 新 链 条 关 键 技 术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给 予 唐 山 市 各 类 科 技计 划 项 目 支 持 。 允 许 创 新 联 盟 直 接 向 市 级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部 门推 荐 项 目 , 对 确 定 立 项 的 市 级 科

19、技 计 划 的 项 目 , 统 一 列 入 承 担 单位 归 口 部 门 管 理 。 允 许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创 新 联 盟 作 为 项 目 组织 单 位 参 与 市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和 重 点 科 技 示 范 工 程 建 设 。 对 新 备 案为 市 级 创 新 联 盟 的 给 予 20 万 元 奖 励 性 后 补 助 经 费 , 经 费 的 使 用 要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市 级 创 新 联 盟 申 报 备 案 省 级 创 新 联盟 。 对 新 备 案 为 省 级

20、 创 新 联 盟 的 给 予 50 万 元 奖 励 性 后 补 助 经 费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发 挥 创 新 联 盟 在 政 府 科 技 创 新 决 策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吸 纳 创 新 联 盟 参 与 研 究 制 定 我 市 技 术 创 新 规 划 、 政 策 和 标 准 。 鼓 励创 新 联 盟 向 省 、 市 科 技 计 划 专 家 库 推 荐 评 审 咨 询 专 家 。 依 托 创 新 8 联 盟 研 究 制 定 产 业 发 展 技 术 路 线 图 , 为 我 市 制 定 科

21、技 计 划 指 南 提供 依 据 。第 二 十 条 支 持 创 新 联 盟 整 合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优 势 资 源 , 集 成 产学 研 各 方 力 量 , 创 建 国 家 、 省 、 市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 工 程 技 术 研 究中 心 、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等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第 二 十 一 条 鼓 励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 科 技 保 险 机 构 等 参 与 创 新 联盟 建 设 , 运 用 风 险 投 资 、 科 技 贷 款 、 科 技 担 保 、 科 技 保 险 等 金 融工 具 , 向 创 新 联 盟 及 成 员 单 位 提 供 多 样 化

22、 的 融 资 支 持 和 金 融 服 务 ,支 持 创 新 联 盟 创 新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第 六 章 各 方 职 责 分 工第 二 十 二 条 唐 山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创 新 联 盟 的 统 筹 协 调 和 指 导 工作 , 组 织 研 究 制 定 创 新 联 盟 总 体 构 建 与 发 展 规 划 、 政 策 和 制 度 ,受 理 、 审 验 和 备 案 市 级 创 新 联 盟 , 推 动 我 市 创 新 联 盟 与 市 外 特 别 是与 京 津 创 新 联 盟 的 交 流 合 作 , 促 进 创 新 联 盟 形 成 持 续 稳 定 合 作 的信 用 机 制 、 责 任

23、机 制 和 利 益 机 制 , 构 建 和 完 善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链 ,支 撑 引 领 产 业 发 展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立 科 技 联 络 员 制 度 , 各 级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向 创 新联 盟 指 定 科 技 联 络 员 , 为 创 新 联 盟 提 供 科 技 和 政 策 咨 询 服 务 , 辅导 创 新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申 报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科 技 型中 小 企 业 , 以 及 政 府 激 励 创 新 政 策 适 用 、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县 ( 市 、 区 ) 、 开 发

24、区 ( 管 理 区 ) 科 技 管 理 部 门要 积 极 推 进 本 区 域 特 色 产 业 的 创 新 联 盟 建 设 , 明 确 责 任 部 门 和 专 9 职 人 员 , 负 责 本 区 域 内 的 创 新 联 盟 备 案 申 请 相 关 工 作 , 加 强 对 创 新联 盟 构 建 与 发 展 的 工 作 指 导 , 在 科 技 政 策 、 计 划 项 目 、 平 台 建 设 等方 面 予 以 重 点 支 持 。 积 极 推 荐 具 备 条 件 的 创 新 联 盟 向 市 科 技 局 申 请备 案 。 支 持 备 案 创 新 联 盟 探 索 产 学 研 结 合 的 有 效 模 式 ,

25、发 挥 创 新联 盟 在 提 升 区 域 创 新 能 力 、 促 进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带 动 行 业 发 展 的作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围 绕 本 行 业 的 重 大 技 术 创 新 问 题 ,充 分 发 挥 组 织 协 调 、 沟 通 联 络 、 咨 询 服 务 等 作 用 , 推 动 本 行 业 重点 领 域 创 新 联 盟 的 构 建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审 验 备 案 的 创 新 联 盟 , 牵 头 单 位 应 组 织 创 新 联盟 成 员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交 流 活 动 , 认 真 履 行 有 关 义 务 , 每 年

26、12 月 10 日 前 将 当 年 工 作 总 结 和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报 市 科 技 局 。 创 新联 盟 的 运 行 绩 效 作 为 市 科 技 局 对 其 下 年 度 支 持 的 重 要 依 据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10 附 件 1创 新 联 盟 申 请 备 案 提 交 材 料 及 有 关 要 求备 案 申 请 书 、 创 新 联 盟 协 议 书 ( 章 程 ) 、 创 新 联 盟 全 部 成 员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证 书 等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编 印 成 册( 4 纸 、 胶 印 ) , 一 式 5 份 , 报 送 市 科 技 局 主 管 业 务 处 室 。 同时 提 交 备 案 申 请 书 、 创 新 联 盟 协 议 书 ( 章 程 ) 的 电 子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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