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民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原则,根据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二、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并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三、互认项目1、临床检验: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血糖,骨髓涂片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细菌分型。2、医学影像:普通放射片、CR、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四、不予认可的情况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4、急诊、急救患者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