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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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一、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民间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建设的合作模式主要包括:BOT 模式、PPP模式、ABS 模式。1、BOT 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 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

2、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 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 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

3、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2、PPP 模式(1)狭义定义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 PPP的理解来看,PPP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 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 BOT、TOT、DBFO 等多种模式。狭义的 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2)广义定义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

4、为“公私合伙制” ,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 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 Concession、BOT、PFI 等。PPP 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 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 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 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3、ABS 模式ABS(Ass

5、et-Backed-Securitization)模式的汉译全称是“资产支持证券化”融资模式,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高级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二、BOT 、PPP、ABS 模式的关系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民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BOT主要有 BOT、BOOT 和 BOO三种基本形式和十多种演变形式,如BT、TOT 等。由定义可见,PPP 本质上和 BOT差不多,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即“通过项目来融资通过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来

6、融资的活动” ,而非广义项目融资,即“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 。从金融学而言,所谓狭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而广义项目融资,往往是有 100%追索权的,即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也有追索权。PPP和 BOT项目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

7、如 BOO)。但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 PPP这个词,以取代BOT。政府在 PPP和 BOT中的责任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细节上有,如 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的作用;而 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但无论什么方式,都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这是 PPP或 BOT的最重要目标。ABS是一种独立的项目融资模式,与其他融资模式

8、无太紧密的关系。1、BOT 模式衍生模式在 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1)BT(Build-Transfer) , “建设移交”BT是英文 Build(建设)和 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 模式是 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

9、府借贷不同,政府用于购买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收费来支付);民营机构用于建设的资金可自己出但更多的是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笔者认为,如果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的话,BT 实际上是“垫资承包”或“延期付款” ,已经有点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了。(2)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 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 BOT的主导

10、思想” , “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形式TOT是英文 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 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

11、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 模式好处开展 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囊中羞涩” 。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TOT 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

12、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TOT 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 ,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引入 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

13、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实行 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 ,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 ;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模式优势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T

14、OT 项目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1)与 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BOT 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TOT 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

15、承担比较大的风险。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TOT 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 ,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实行 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4)与内部承包或实

16、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 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 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17、的行为。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其运作实质是 “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TOT 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TOT 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6)与道路两厢或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

18、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TOT 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是经营性资产,有比较固定的收益。与取得其他开发权融资方式比较,省去了建设环节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其运作方式对项目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有益处。(4)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 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 ”和“转让(Transfer) ”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国际惠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获得的香港

19、新界东南区一个垃圾填埋场项目,就是采用 BTO模式,即建设、转让后再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 BOOT的投资经营方式。(5)BOO(Build-Own-Operate)形式其意思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拥有(所有) 、经营。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 BOT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例如,近年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对其名下道路设施就采用了类似 BOO的投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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