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就克拉玛依区塔山路3-4号商铺出租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年租金为 40000 元,大写 肆万元 ,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止。押金 1000元 整大写:壹仟元。甲方在 3 月 20 日交付乙方房屋钥匙,到期不交视为违约。商铺面积57.5平方米。 二、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项目,室内装修由乙方承担,但不能毁坏室内主体建筑。(乙方如不续签不得损坏己装修状况,否则需恢复房屋原状),水、电、暖气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三、乙方的年租金必须一次性付清, 2016 年 3 月 2 日之前付清。(乙方无条件搬出甲方商铺,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先交钱后租房,不得延期,延期视为违约,在到期前一个月付下一年房租,一次性付清。 四、租房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工商管理费、税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负责。六、合同到期后,经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