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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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昆明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认定(含以前由昆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认定的传承人)的、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第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和认定由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组织

2、。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应严格履行申报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第五条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和传承的项目须是列入昆明市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在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推荐;(二) 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的技艺;- 2 -(三) 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较有影响; (四)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五)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第六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

3、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项目责任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是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公民本人也可以申请作为某一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或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二)申请人在该项目中学习和实践经历,师承关系和影响情况;(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

4、料和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四)县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推荐意见。第八条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员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 3 -育局。 第九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5 天。第十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根据公示结果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认定文件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受政府的认定荣誉,昆明市每年给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定的传承活动补助。 第十二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5、中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 开展传承活动,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二) 妥善保存该项目的实物和资料;(三) 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及有关活动; (四)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展示等活动;(五) 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报告开展传承活动及带徒情况;(六) 境外组织或个人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合作的,传承人应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合作,合作中应遵纪守法。- 4 -第十四条 市级非物

6、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县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具体负责,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主要工作内容有:(一)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提供支持;(二)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料的整理、出版; (三)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四)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推荐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县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应采取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有计划地征集和保管传承人的主要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

7、与传承人签定传承协议,一年考核一次,每年年底前应把市级以上传承人的传承情况和项目存续情况报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下一年传承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县区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应在 30 日内将情况上报市非遗保护中心备案,传承人当年的传承补贴继续发放,从次年起停发。第十七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 5 -留有关待遇。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限期内不

8、整改的,经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实后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及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第十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由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查后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批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若有上述情况,由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查后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据实报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第二十条 昆明市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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