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甲方):连云港市云城房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开发企业(乙方): 开发企业类型:A 类 B 类 C 类 D 类开发企业缴存方式:1.现金缴存 2.房产抵押 %与现金缴存 % 为加强预售商品房质量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 88)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于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及关于收取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连住房发201132 号)要求,甲方受市住房局委托和乙方就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专户,乙方按施工合同
2、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商品房质量保证金存入“质量保证金”专户,甲方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第二条 预售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标准为按项目工程造价的 3%收取(如有其他约定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承包单位与建设方约定的质量维修金标准收取)。现金合计 元(大写)¥ 。监管账号:3207050011010000022550 开户行:东方银行营业部 第三条 开发企业所缴存的质量保证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监管机构针对现金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四条 开发企业不履行或因注销、歇业、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报修人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质量保证金使用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到现场核实无误
3、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物业主管部门。经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由报修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监督下组织维修,维修费用在保证金中列支。第五条 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承担的保修责任依照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第六条 房屋保修期满后,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退还质量保证金书面申请,并同时出具由属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退款证明,监管机构收到退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监管账户内质量保证金退还给开发企业。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 2、 甲方(章) 乙方(章)住所: 住所: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