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端正学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对研究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约束与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且行为严重,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使用手机或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耳机、收音机、随身听、手表、笔、尺、橡皮等通讯联络工具进行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窃取试题或试题答案以及接受被窃的试题答案而不及时报告且造成后果的;(四)组
2、织作弊的。第二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进考场被发现的;(二)以课桌、身体等为载体,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上 2 面被发现的;(三)互相传递考试信息或答案的;(四)利用计算器、文曲星及 MP3、MP4 等现代记录或播放手段进行作弊的;(五)偷看、照抄别人答卷的;(六)为别人照抄、偷看提供方便的(包括被动者不及时报告的情形) ;(七)将手机或具有无线接收功能的耳机、收音机(按要求携带的除外) 、随身听、手表、笔、尺、橡皮等通讯联络工具带进考场的(未发现使用) ;(八)阅卷时被确定为雷同卷的;(九)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
3、考试材料的;(十)开卷考试互借考试笔记、书及各种考试相关材料的;(十一)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 考 号 等 信 息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第三条 对考试作弊研究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二)不允许参加正常重修考试,视认错态度和表现确定在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3 (三)原则上取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资格,按辽宁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辽宁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私自互换考试名片和座
4、位的;(二)互相或单方说话且警告后再犯的;(三)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与未交卷人交谈的;(四)有传递考试信息可能的异常动作且警告后再犯的;(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卷或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六)开卷考试在本人或别人试卷上粘贴笔记、书及各种考试相关材料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九)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第五条 对考试严重违纪研究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一)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二)不允许参加正常重修考试,视认错态度和表现确定在毕业前是否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第六条 在研究生考试中有下列情
5、形之一的,属于考试违 4 纪,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一)不听从监考人员的调动和指挥的;(二)在考试过程中(含交卷时)说话的;(三)直接互借考试用具的(不涉及传递考试内容) ;(四)自带草纸的;(五)试题纸、答题纸及草纸数与发放时不一致的;(六)考试结束时不立即停止答题的;(七)交卷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八)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第七条 处理程序(一)监考(巡视)人员确认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立即中止学生答卷,及时收集并保留证据,并立即向考务组报告,同时将学生和相关证据送交考务室。(二)考务组应立即与监考教师和考生共同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如情况属实,学生本人
6、应对违纪或作弊过程如实书面描述,学生本人签名。考务组工作人员应妥善保存学生的书面材料。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三)如经考务组和监考教师共同认定学生违纪或作弊情节不清,事实不充分,应立即允许学生回到考场正常参加考试,并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间。(四)考试结束后,根据课程的管辖范围,校、院(系) 5 教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与违纪学生谈话,进一步确认违纪或作弊事实及具体情节,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经谈话人、记录人和被谈话人确认记录内容无误并签字后,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五)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相关材料,确认学生的违纪或作弊事实及情节,形成书面材料后连同证据转交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六)研究生院根据相关材料、违纪事实和本细则的有关条款 , 按 辽 宁 科 技 大 学 研 究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处 理 。第八条 附 则(一)本细则适用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学校参加的各种考试。(二)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三)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