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学校体育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和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标准 )的通知” (教体艺20145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每学年均应按标准进行一次体质测试。 第三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体
2、质测试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体测工作领导小组。体测领小导组由学校主管副校长任组长,体育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总务处、团委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 第五条 体测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体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体测工作的政策与方案,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测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各学院协助体育工作部做好测试的组织工作。第六条 体测领导组下设体质健康测试中心,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设在体育工作部。 第七条 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工作职责: 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具体测试工作的实施,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的准备工作;每学年对全校学生进行体质测试,并对成绩进行
3、评定、汇总、归档和上报;组织体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进行体测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测试项目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标准测试项目为九个必测项目,分别为身高、体重、肺活量、50m 、立定跳远、仰卧起坐(女) 、引体向上(男) 、800m(女) 、1000m(男) 。 第九条 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测试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条 测试数据上报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由系统统一评定成绩。成绩按时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 分为良好,60.079.9 分为及格,59.9 分及
4、以下为不及格。对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标准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 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 50%之和进行评定。 第四章 体质测试成绩的应用 第十二条 每学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质健康测试中心专人负责收集、保存,并定期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 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在测试结束后及时反馈给各二级学院。第十四条 体测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计入登记卡 ,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的体测平均成绩达到 50 分者方可毕业,达不到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每个学生每学年评
5、定一次,记入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附表 16) 。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 50%与其它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 50%之和进行评定。每年成绩达不到 50 分学校将组织集中锻炼,毕业年级总成绩达不到50 分组织集体锻炼。第十六条 学生上年度体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及奖学金的评选。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 ,并填写免予执行申请表 ,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体育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辽宁对外经贸学院2015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