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范中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执业行为,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 辽宁省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规定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其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相关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实施主体】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评估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有关具体工作
2、。第四条【抽查清单】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细化随机抽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五条【检查名单】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公平工作的原则,对土地评估中介服务事项,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事项,确定具体检查事项清单。第六条【检查实施】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进行抽查。第七条【检查时间】土地估价报告抽查工作按季度开展,每年进行四次。第八条【检查备案】土地估价报告的抽查评议资料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存档保管,参加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人员应对抽查报告承担保密义务。第九条【检查方式】省国土资
3、源厅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 ,通过抽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开展二级评议,确定抽查结果。第十条【检查费用】土地评估业务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向土地评估机构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须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土地评估报告抽查评议专家采取独立评议方式开展工作,并遵从公平、公正、回避的原则。每份土地估价报告分别由两位专家评议,综合确定评分。第十二条【人员随机】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建立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土地估价报告评议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三条【企业配合】土地评估机构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第十四条【抽查处理】省国土资源厅在检查中发现土地评估机构未按照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定期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统一公示。第十六条【文书样式】中介服务随机抽查相关文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第十七条【例外条款】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