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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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柳州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指南(试行)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2015 年 6 月1目 录1、柳州市有色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32、柳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373、柳州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524、柳州市加油站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675、柳州市油库、气库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756、柳州市瓶装经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937、柳州市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1068、柳州市冶金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1219、柳州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15410、柳州市烟花爆竹常年零售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164

2、11、柳州市烟草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16812、柳州市尾矿库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19413、柳州市建材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19714、柳州市机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22815、柳州市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25616、柳州市有色重金属冶炼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28817、柳州市木材加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30718、柳州市商贸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34919、柳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365220、柳州市建筑企业(项目部)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37121、柳州市货物运输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39522、柳州市机动车修理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40723、柳州

3、市客运( 公交车、车站、出租车)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 .42131、柳州市有色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指南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主要负责人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4 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列第 6 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列第14 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第28 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

5、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30 条基础管理资质证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报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31 条4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6、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3 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 13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7、作。安全生产法第21 条、第 24 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3 条、第 24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8、训规定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总局令 63 号)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18 条5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

9、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22 条责任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10、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法第19 条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

11、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列第 6 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装、危险品装卸、超高堆垛物品、临近高压电线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监护,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安全生产法第6 条、第

12、17 条6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

13、可上岗作业。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25 条、26 条、2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1 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38 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14、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第 4条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具有较 具有较大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参照冶金企业安7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6 号)第 29条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

15、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 条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25 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42 条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相关方及外来用工(单位)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

16、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45 条、46 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

17、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8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人员教育培训号)第 6 条、第 9条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

18、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25条派遣工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2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27条特种

19、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 5 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 2 条“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岗前培训时

20、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4、15 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转岗、复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9类别 项目 子项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工教育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全培训规定第 19条第一款“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19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21、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列第 12 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

22、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38 条、第 43 条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5 条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 条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设 安全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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