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马弯养护站场地租赁协议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公路管理局乙方: 经乙方竞租,甲方同意将原马弯养护站场地(标的物)出租给乙方使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地点:S506 线古宜镇光辉村马弯屯原马弯养护站。二、标的物现状:单层平房两座,建筑面积约 163,属危房不能使用,已报废。三、土地面积:1243(见土地证复印件)。四、租赁年限:5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每年租金 元,5 年租金共 元,合同签字时支付第一年租金,同时向甲方交纳押金 6000 元。次年租金于当年的 1 月份交纳,先交租金后使用。六、甲方享有土地所有权,保证土地
2、无纠纷。七、乙方必须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先拆除甲方已经报废的房屋,并承担所有拆除费用和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八、乙方对该土地仅有使用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享有在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平整和规划利用土地、建临时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九、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负,2甲方不担任何责任。十、乙方不得以出租、转让、转借、出卖等方式处置该土地,如将土地转租给第三人时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十一、在乙方租赁期间,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此土地的,则土地补偿款项属甲方所有,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属乙方所有。十二、合同的解除(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
3、移除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1.利用场地加工、经营违法物资及商品的。2.进行其他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3.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4.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租金的。5.未按公路法或路政管理要求办理增设道口、排水设施要求的。(二) 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所交租金不予退还,并按一年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无条件移除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三)如甲方因道路扩建或自身原因需要收回使用全部或部份土地的,应提前 1 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移除地上种植物,3所建临时房屋的损失由甲方进行补偿,补偿标准
4、按当年政府建设征收农村临时棚标准的 50%再按年折旧后进行补偿,乙方临时棚的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及硬化的地台地面和其他附作物不进行补偿,凡属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十三、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因故不能续租的,乙方无条件拆除和移植地上的建筑物和种植物。十四、本协议双方需提供附件:甲方提供马弯养护站土地证和房屋报废文件的复印件各一份,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十五、甲乙双方都应自觉遵守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由三江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不服仲裁可提起诉讼。十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甲方财务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 乙方: 三江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