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木沙行政处罚案摘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直公交决字2018第 5304012600181573 号案件名称 马木沙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案个人 姓名 马木沙名称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18 年 06 月 05 日 10 时 10 分许,马木沙在东风路与凤凰路交叉口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马木沙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200 元的处罚;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 50 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 250 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马木沙持本决定书在 15 日内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云南省各营业网点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 年 06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