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杜绝各种电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发生,充分落实安全生产法,做到节能降耗,控制项目成本,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制定,适用于中建三局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门急诊综合楼总承包工程现场区域内从事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施工的队伍。三、条例第一条 各分包单位进场时,须与项目动力组签定安全用电合同,未签署协议前不予提供电源。第二条 分包单位现场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执行TN-S系统(三相五线制),严禁不合格电缆、电气设备进入现场使用,电缆、电气设备须经项目动力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缆、电气设备将予以没收,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进场时分包单位应上报用电负荷、设备清单以及主要用电部位,由项目动力组根据现场整体部署和实际情况指定接口。未经项目动力组指定,自行私拉乱接,将予以停电,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用电设备在5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