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轮违法排放生活污水案2011 年 01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利比里亚籍吗,某甲轮自2011 年 1 月 26 日 1800 时至 2011 年 1 月 27 日 1100 时靠泊洋山三期码头期间,持续排放未经任何处理的生活污水约 150L(0.15t) 。经过详细的询问及调查取证,证明某甲轮在我国管辖海域未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某甲轮对以上违法事实应承担完全责任。根据调查,某甲” 轮在我国管辖海域未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 0.15 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给予当事人 “未按规定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从本案例的分析情况来看,某甲轮船长及船员环境保护观念和意识淡薄,无视我国法律,公司安全营运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体系未发挥应有作用。一般认为,外轮及其管理公司相较国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更有效,防污染管理水平更高,但随着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外轮违反规定排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或洗舱水等案件,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对外轮的排污行为严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