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嘉陵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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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委办2016 4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原南充市嘉陵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更名为南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外聘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外聘法律顾问主要包括法学专家、律师,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第四条 组建嘉陵区法律人

2、才专家库,为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外聘法律顾问原则上从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中确定人选,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颁发聘书,聘期 3 年;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 3 年更新一次。- 2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实行双团长负责制,设团长 2 名,分别由区委办、区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设常务副团长 1名,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协助团长工作,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团长 1至 2 名,由区级部门有关负责人兼任或者由外聘法律顾问担任。第六条 南

3、充市嘉陵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区委、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七)参与区委、区政府组织的有

4、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 3 -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八)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法律顾问办公室向嘉陵区法律人才专家库的法律专业人士发布聘任公告进行公开遴选;(二)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报名情况,组织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区司法局等部门,择优确定拟聘法律顾问名单;(三)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定;(五)区委、区政府同意聘任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

5、党党员;(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当在 65 周岁以下;(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或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协调安排。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外聘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做好服务联络工作。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

6、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和建议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交法律顾问办公室存档。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重大涉法事项需要及时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的,法律顾问团团长可以直接召集或者委托常务副团长召集有关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直接联络协调外聘法律顾问,安排交办法律事务等工作。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三)应邀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

7、或者重要事项的调研、论证,参加履行职责有关的培训等;- 5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五)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

8、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并回避;(六)按时参加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七)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承办区委、区政府法律事务中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如实记录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履职情况,定期开展工作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6 -完善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机制,将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第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辞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辞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办公室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

9、及时进行处理,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关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解聘,并通报所在单位或者律师协会;对聘任单位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者丧失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五)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7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外聘法律顾问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法律顾问办公室反映。法律顾问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反映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涉及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管理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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