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困难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帮助其减轻生活压力,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资助范围经济困难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坚持完成学业的在读研究生。经济困难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资助人数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 5%。二、申请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诚实守信,学习勤奋,工作踏实,热心公益,节俭朴实。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家庭经济困难,人均生活费每月不足 300 元;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者;3、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
2、基本生活费不能保障者。三、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申请资格1、提供证明材料弄虚作假。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通报批评。3、违反社会公德。4、有与实际经济状况不符的高消费行为。5、无故欠交应交费用。6、休学者。四、资助标准:每次 2000 元/人,每生每年仅资助一次。五、评定程序1、申请:由本人向本培养单位提交申请(须本人签名、包括电子版) ,并提交父母工作单位、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受灾、下岗、孤儿等) 。2、初审:由培养单位组织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通过谈话、家庭状况调查、消费情况调查、征求同学和导师意见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核查申请者的实际状况,做出综合评价,提出初审顺序名单。3、审核:培养单位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衡量申请者经济状况、困难程度等情况,按照经济困难助学金评定规定,确定享受经济困难助学金者名单。4、公示:由培养单位对拟享受经济困难助学金名单进行为期 3 天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间如有情况反映,经过调查属实的将取消其资格。5、审批:各培养单位将享受经济困难补助者名单提交研究生院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六、本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5 日起实行。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