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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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的层次和水平,增强学校整体竞争力和服务地方能力,尽快实现“ 国内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 的发展目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与资助范围、对象及方式1.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高级别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成果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学术论著、成果知识产权和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2.奖励与资助对象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指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经学校批准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和人才派遣人员)。3.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团队、

2、单位,学校实行经费奖励、配套、补助、减免等多种资助方式。二、科技项目的经费配套与补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每项给予 20 万元的经费配套。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 15 万元的经费配套。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国防预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一般项目及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 8 万元的经费配套。4.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3、面上(出版)项目,每项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的经费配套。5.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天元基金、理论物理等专项基金的科学研究类项目,每项给予 1 万元的经费配套。6.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交流等非研究类项目,每项给予 1 万元的经费配套。7.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每项给予 1 万元的经费补助。8.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申请获准并有100 万元、50 万元到校经费 的国家级项目,每项分别给予 8 万元和 4 万元的经费配套。9.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

4、院其他各部委重大科技项目,每项给予 5 万元的经费配套。10.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和成果转化工程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每项给予 4 万元的经费配套。1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部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每项给予 2 万元的经费配套。12.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部省级联合资助类项目,按照学校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或规定要求提供项目经费补助。13.学校鼓励与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及部省级重大(重点)项目。对以企业为牵头单位、宁波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前三位)的联合申报项目,项目主持人为本

5、校教职工并有40%财政资助经费 到校的国家级项目和部省级重大项目,经费配套按照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对待。14.科技项目的配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研究费用和科研学术交流等的补充,其中配套经费还可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劳务费。15.对中途变更依托单位而转出的国家或部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项目研究年限比例退还学校配套、补助经费。三、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经费配套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 20 万元的经费配套。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 15 万元的经费配套。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

6、担单位申请获准的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 8 万元的经费配套。4.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教育部等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团队,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给予经费配套。5.学校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地方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对以宁波大学为联合申报单位(前三位)并有20% 财政资助经费到校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每项给予 10 万元的经费配套。6.科技创新团队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期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研学术交流等的补充。7.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不给予经费配套,但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获准的国家教育部等

7、部省级共同资助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四、科技成果奖的配套奖励和补助1.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等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3.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其他部省级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20 万元、5万元、1 万元。4.对以宁波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5 万元。5.学校鼓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国家及部省

8、级科技成果奖。对以宁波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前五位)合作申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按相应级别奖励经费 20%-40%给予配套奖励;对以宁波大学为主要完成单位(前三位)合作申报获得部省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按相应级别奖励经费 10%奖励。6.科技成果奖的配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成果组织者,其中奖励金额 20 万元及以下的,直接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 万元以上的根据贡献大小协调分配,分配给成果完成人的不低于 70%。成果完成人的配套奖励经费超过20 万元的,超过部分的 40%用于项目研究。7.经学校审核推荐,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被上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而未立项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每项给

9、予 1 万元经费用于组织申报工作补助。五、学术论著的经费奖励1.对发表在NATURE或SCIENCE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20 万元,论文简报、摘要、报道、介绍等每篇奖励 5万元。2.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论文奖励经费由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会提供。对标注有“本文受宁波大学王宽诚幸福基金资助” (英文统 一标注“Sponsored by K.C.Wong Magna Fund in Ningbo University”),并被SC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区、区、区、区等(分区按就低原则)每篇分别奖励3 万元、2 万元、1.2 万元、0.8 万元;未标注的每篇分别奖励 2.5万元、1.5 万元、1

10、.0 万元、0.6 万元。3.对被工程索引EI核心版、非核心版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分别奖励 0.8 万元、0.4 万元。4.对发表在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 B 类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0.5 万元。5.对发表在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 C 类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 0.1 万元。6.奖励的学术论文和论文检索报告均须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期刊不包含子辑、增刊、特刊、专集等。被索引收录的论文由科学技术处委托有关单位统一进行检索,或由作者提供有关材料经科学技术处审核认定。7.对年度 SCI、EI 收录期刊论文超 100 篇、授权发明专利超 100 件的单位,超出部分的论文和专利按 1 万

11、元/篇(件)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8.在国内一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不低于 20 万字的学术著作(须在著作中体现作者是宁波大学的教职工),每部奖励1 万元。已获学校其他著作出版资助的,不再奖励。9.对以宁波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 C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在发表后 5 年内被 C 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他引 5-10 次、 11-20 次、 20 次以上,分别给予奖励 0.1 万元、0.3万元、0.5 万元。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且字数不低于 20 万字的学术著作(须在著作中体现作者是宁波大学的教职工),在出版后 5 年内被 C 类 及以上学术期刊论文他引 5-10 次、11-2

12、0 次、20 次以上,分别给予奖励 0.1 万元、0.3 万元、0.5 万元。10.论文和著作的他引证明由作者提供,经科学技术处核审认定。对于同一著作和论文,在奖励的年度范围内,按补差原则执行。论文类别以奖励当年学校规定为准,奖励时间以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当年开始计为第一年。11.学术论著奖励每年办理一次;获得奖励的学术著作,作者原则上应向学校提供成果原件 1 份。六、成果应用与采纳的经费奖励1.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论著等成果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 2 万元;被国务院各部委、浙江省委、省政府采纳或得到国务院各部委

13、、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 1 万元;被宁波市委、市政府采纳或获得宁波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奖励 0.5 万元。2.对发表在国家软科学要报上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0.6 万元。七、成果知识产权的经费奖励与资助1.对申请职务成果知识产权,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将上级部门给予专利权人的奖励额度按单位数比例转拨给专利发明人;获准动植物与微生物新品种每项奖励 0.4 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项奖励 0.3 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 0.05 万元。2.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授权的国内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学校

14、将资助专利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年费和年费手续费(需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减缓)。3.对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且维持期满 3 年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资助0.5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局授权且维持期满 3 年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将资助 0.3 万元。八、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资助1.学校设立重要学术会议基金,对以宁波大学名义承办或协办、在宁波召开、对学校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推动作用的自然科学类重要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性质、规模等给予经费资助。承办或协办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定期举办的国际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境外学者来自 5 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人数一般在 20

15、人以上的,资助经费 35 万元;承办或协办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资助经费 35 万元;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境外学者来自 3 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人数一般在 10人以上的,资助经费不超过 2 万元。承办或协办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机构连续主办且有重大学术影响的全国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校外学者一般在 100 人以上的,资助经费不超过 3 万元;承办或协办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机构连续主办且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全国性系列学术会议,实际参会的校外学者一般在 50 人以上的,资助经费不超过 1.5 万元。承办或协办省级系列学术会议等其他重要学术会

16、议的,根据学校当年经费情况,资助经费不超过 1 万元。重要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凭会议批文、委托证明、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综述和相关报销凭证等材料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销。 2.学校设立科研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教师参加国内外国际学术会议。对参加国(境)外和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要求论文被会议收录)分别资助 0.5 万元和 0.3 万元。同一位教师在一年度内,原则上资助参加国(境)外和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各 1 次;对参加同一会议已享受学校其他学术交流经费资助的,本基金不再重复资助。资助教师凭会议通知、会议论文集、因公出国(境)批件等材料,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销差旅费、住宿费、注册费等费

17、用。3.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级、部级及浙江省级项目和奖项等的会议评审,对事先告知科学技术处的应邀参会专家,如主管部门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的,学校给予资助(凭交通发票报销)。参加省外评审每次资助额度不超过 0.3 万元,参加省内评审每次资助额度不超过 0.05 万元。九、附则1.科技项目、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的配套、补助经费可作为学校各类专项互为配套的间接配套经费,在项目(团队、平台)立项后第二年拨付,其中科技项目一次性拨付,创新团队按团队建设周期完成年度考核后,按比例分期拨付,最后一期的配套经费在创新团队通过验收后拨付。2.本办法的奖励、配套、补助、减免等资助额度一般按上述规定执行,若资助总

18、额超出学校总预算控制额度时,后续项目(团队、平台)的资助额度按上述规定额度同比例调减(联合资助类除外)。3.同一科技团队重复获创新团队资助、同一科技成果重复获奖、同一论文重复收录、同一成果重复被采纳等,学校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和配套;对在中、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只奖励一次。4.学术论文和著作、成果应用与采纳、成果知识产权奖励的第一作者应是宁波大学在职教职工(含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调离宁波大学一年内的原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成果应用与采纳、成果知识产权、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参照按在职教职工给予奖励。5.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平台的配套、补助经

19、费分别由项目、团队、平台负责人或本校排名第一的教职工负责管理。6.凡申报的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技成果奖和科技创新平台必须经学校同意推荐,否则不予奖励与资助;对于科技项目、团队、成果和平台中的特殊问题,必要时由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7.本办法经第 160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3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科研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宁大政2006 62 号)、宁波大学科技工作经费奖励与资助办法(宁大政2010 222 号)待相应的科技项目执行完毕后废止,原宁波大学关于科研论文奖励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08 95 号)及 宁波大学关于科研成果奖励和出国学术交流基金的补充规定(宁大政2012 63号)中关于引文奖励和科研学术交流基金等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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