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机事故责任复核流程图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责任按以下规定确定当事人:(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出具农机事故证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事故成因能查清楚的 事故成因不能查清楚的分别送达当事人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农机事故
2、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 3 日内送达当事人。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 10 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 5 日内提交案件材料。决定受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复核内容,作出“维持、撤销、责令、重新调查”复核结论,3 日内送达当事人。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复核终止审查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勘验、鉴定等证据资料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机事故,按照事故级别由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派员参与调查处理。对证据不清、资料不全、或有较大疑问的事故证据,须进行重新收集、核实,做到事事情况出,证据准确。承办机构:临汾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服务电话:0357-2013908监督电话:0357-201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