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莆田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修订)莆院教20089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工作中心,为规范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维护和稳定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良好教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二条 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教学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育工作的需要。第三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
2、科学管理。教师应服从学校、院和系(教研室)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第四条 每位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开设两门以上(含两门)本科课程的能力,学校鼓励教师开新课、试点课(如双语教学课程、研究性课程等) 。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等主干课程,应由业务功底深厚、知识面宽广、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第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基层教学单位的教研活动,定期开展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和讨论,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第六条 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建设(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项目建设、实验室建
3、设等) ,积极申报院、校或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种教学建设项目。凡主持和参与教学建设项目的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承诺,努力工作。2第三章 任课资格第七条 从事教育教学专职工作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承担高校教师相应职务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新开课教师在开课前应经过试讲,试讲在院、系(部)进行,由院系(部)主管领导组织人员评定。试讲合格后,方可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担任主讲任务: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者;2所任课的课程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
4、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的教师;3难以把握基本讲授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4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的教师。第九条 新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最初两年内,各院系(部)必须指定指导教师,对新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和把关。第四章 过程规范(一)备课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先认真研究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要求,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均须制定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各院、系(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教师编写教学大纲。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
5、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细目及达到的教学要求和课时大体分配。第十二条 教师开课前要选用优秀教材,无合适的可自编。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材与教学大纲尽可能一致,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科学性和理论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编好学期授课计划、明确教学进度、教学各环节安排3和学时分配。同一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开课的,应由课程负责人制定统一的授课计划。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6、和教材的要求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设计、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十五条 对技能课、习题课、讨论课、上机课讲课时所需教具、模型、挂图、现代化教学设备等,应事先做好准备,认真落实。(二)课堂讲授第十六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重要方式。要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教学原则。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要使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正式上课前 ,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在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之后,应详细说明作业
7、、实验以及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教学内容应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积极采用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九条 课堂讲授时要注意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的综合能力。(三)课堂讨论第二十条 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应根据课堂特点适当安排课堂讨论。第二十一条 讨论前教师、学生都要做好充分准备
8、,讨论的题目应是课程的核心问题和学生的疑难问题,也可增加一些有深度的、与该课程内容相关的、反映科学技术发展或科技界、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讨论中,教师要围绕教学目的,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启发学生发言,并及时进行归4纳和总结。(四)课外辅导和答疑第二十二条 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并能起到密切师生关系,听取教学反映和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辅导答疑,并将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学生。教师要及时了解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解除疑难问题,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教师在辅导
9、答疑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五)批改作业第二十四条 作业是巩固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能力,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和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形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第二十五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表扬学生作业中的独到见解,指出作业中存在的错误。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和抄袭别人作业者,要令其重做,并严肃批评。(六)考试与考查第二十六条 考试和考查的目的是为了评价学生对所学的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应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
10、查教学效果。每个教师都必须熟悉并执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考试管理办法、考场规则等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 考试、考查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恰当掌握试题的难易程度及试题份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上。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完成监考任务。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严禁舞弊。发现学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应立即指出,并收缴有关作弊材料,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表内。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阅要严格按照事先提交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执行,客观、公5正地评定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并及时上交试卷和成绩。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试卷分析,
11、对命题和成绩作出客观评价,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不断提高课程教学的质量。(七) 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第三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照莆田学院实验教学实施细则 、 莆田学院实习管理办法 、 莆田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的规范执行。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应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组织教师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实验内容安排。第三十三条 拟定实验教学大纲时,应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第三十四条 上实验课前,教师或实验室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
12、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第三十五条 教师对实验课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要在实验前让每个学生都了解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第三十六条 实习期间,带队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全面负责。要争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支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第三十七条 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审阅学生的教案和班主任工作计划,指导预讲,参加听课,评议考核学生的成绩,并做好实习总结汇报工作,指导教师应审阅学生的实习工
13、作计划,指导实习活动,并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或作出鉴定。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应由院系全面负责,各院系认真讨论学生选题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院系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6第三十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四十条 学校设优秀教学成果奖、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竞赛奖等,对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第四十一条 经考核评估,最终认定为教学质量较差的任课教师,应减少直至暂停其担任教学工作,并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岗位。第四十二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年度考核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事故处理制度。根据莆田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凡工作失职或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