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及管理是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顺利开展,并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本细则。(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在县级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2)结合经济普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主要指标概念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普查对象作出说明。(3)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检查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4)对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按正确的口径、范围等进行纠正。(5)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普查机构,由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移交本级统计机构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工作任务。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1)普查员的工作任务。熟练掌握普查工作所需技能;主动熟悉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界线和电子地图;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入户路线;做好对普查对象的普查宣传告知;认真核对普查对象的各种证照和会计、统计、业务核算等资料;
3、正确使用 PAD 完成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采集、审核、上报;严格执行各阶段质量控制办法,开展数据检查;参与106事后质量抽查;做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 PAD 的保管;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普查期间,如确需离职,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上报县级普查机构掌握情况。(2)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协调、落实本普查区的宣传动员工作;分发普查用品;协助普查员完成 PAD 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检查普查员工作进度,及时将上级普查机构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普查员;解答普查员提出的问题,对没有把握的问题及时向普查机构请示汇报,得到回复后立即传达到普查员;
4、组织普查员作好普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 PAD 的交接;与当地普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当地普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普查期间,如确需离职,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上报县级普查机构掌握情况。(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工作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1.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1)普查员的基本条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经培训能够使用 PAD 独立开展工作。参加过普查或具备一定财务、统计、经济知识的人员优先聘用。(2)普查指导员的基本条件:除具备上述普查员所
5、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熟悉普查区情况,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政治觉悟高,具有指导普查员完成普查工作的能力。(3)为确保单位清查和入户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基层人员力量,如:综治部门的“网格员” ,协助开展普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配备原则。107原 则 上 , 每 个 普 查 小 区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普 查 员 和 一 台 PAD, 每 5-10 名 普 查 员 配 备 一 名普 查 指 导 员
6、 ; 普 查 对 象 数 量 多 、 交 通 条 件 困 难 的 地 区 , 应 适 当 增 加 普 查 员 和 普 查 指 导 员的 配 备 数 量 。3.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劳动报酬。(1)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 号)规定执行。(2)聘用人员应由当地普查机构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报酬。(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1.培训方式及方法。培训工作由省级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可采用逐级培训或跨级培训的方式,以集中面授为主,网络培训、多媒体课
7、件学习为辅的方式进行。培训教员应由接受过上级普查机构培训的业务骨干担任,也可由上级普查机构指派人员担任。2.培训内容。培训主要内容包括:普查相关法律法规、普查工作纪律、普查方案、PAD 操作、普查软件及普查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安全教育作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自身生命、财产的保护意识。3.培训教材。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地方普查机构可在国家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地方培训教材。4.培训要求。108(1)培 训 侧 重 模 拟 调 查 与 实 际 操 作 相 结 合 , 现 场 答 疑 。 培 训 中 , 要
8、 模 拟 清 查 阶 段 和 登 记阶 段 入 户 调 查 情 景 , 传 授 入 户 调 查 技 巧 , 现 场 解 答 参 训 人 员 问 题 。 对 不 能 现 场 解 答 的 问 题 , 要及 时 与 上 级 普 查 机 构 沟 通 请 示 。 上 级 普 查 机 构 应 及 时 回 复 解 答 。 通 过 培 训 , 要 确 保 普 查 指 导 员和 普 查 员 熟 练 掌 握 普 查 工 作 所 需 各 项 基 础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 PAD 的 使 用 、 普 查 表 的 填 报 方 法 。(2)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培训考试,并对培训考试合格且聘用的人员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
9、普查员证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1.制定规章制度。地方普查机构应制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管理制度。2.规范工作纪律。(1)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 ,表明身份。(2)定期整理工作日志,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文件和 PAD。(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4)严格执行廉政规定。3.加强证件管理。(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证件由普查机构统一印制并颁发,样式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制定。(2)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要按普查区、普查小区的顺序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证件编号造册。(3)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件只限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非法使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