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齐鲁工业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工资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工资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教职工工资构成教职工工资包括以下四个部分:一是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是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三是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四是校内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工资由学校统一按时发放到个人账户。第二条 新招聘(调入)人员及调出人员工资待遇新招聘(调入)人员自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发放工资。新招聘(调入)人员十五日前入职的发放当月基本工资、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全额,十五日后入职的发放当月基本工资、国家及省规定
2、的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半额。新招聘(调入)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拟调出人员从提出请调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之日起,学校不再向其账户划拨工资。商调期间,确实承担工作任务的,由其单位考勤负责人及人事处处长签字后,持领款单到计财处领取工资;不再承担工作任务的,学校将停发其一切工资待遇。第三条 缺勤人员工资待遇1.病假(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期间按 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假期间按 10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申请病休,并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
3、标准发给病休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休期间基本工资按 7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4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者,病休期间基本工资按 80%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2)经确认因工负伤者、经医院证明确诊为精神病患者或罹患绝症者,在治疗、休养期间工资照发。(3)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4)病假 1 个月以上的,从请病假的第 2 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公负伤人员,在规定医疗期内,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医疗期终结后再请假的,按病假规定执行。2.事假。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国家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事假时
4、间占当月时间的比例扣发。3.生育假。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4.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5.矿工。旷工累计 1 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停发其工资待遇。第四条 脱产进修人员工资待遇。经学校批准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和服务协议的人员,在规定的脱产期内学校发放其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逾期未归者,停发工资及补贴。脱产进修回校后拟恢复工作的,经原单位同意并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审批,经学校研究同意其恢复工作的,从学
5、校同意之日起恢复其工资待遇,延期回国期间工资不再补发。第五条 自费出国人员工资待遇。经学校研究同意自费出国人员,从学校研究同意之日起,出国期间停发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回国并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学校可补发其出国期间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出国探亲人员,出国期间暂停发工资,按期回校后再补发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第六条 外出应聘人员工资待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签订应聘协议并领取工资或其它形式报酬的,一经查实,先停发工资,待学校研究做出决定后,按学校决定执行;利用业余时间外出应聘,需经所在单位及学校研究同意,并且单位应严格岗位考核,确保外出应聘人员能够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第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编教职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二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