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公约船艺教研室3 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 海上交通安全法(新的正在修订之中) 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没有代理人)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3 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 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 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有效技术证书。 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没有海员证) 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