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 船舶安全生产规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l 开航前 船长应提前24 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 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更正。 开航前1 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 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4 1 船舶安全生产规章l 航行中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每日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船舶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 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应严格执行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 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4 1 船舶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