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文号: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王荣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