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为把十堰建成湖北省区域性增长极提供重要人才智力支撑,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成立招才引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分管人才工作的副部长、市编办主任、市人社局局长、市经信委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卫计委主任、市房管局局长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人才办,具
2、体负责统筹协调,市人社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引进、以用为本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三)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原则。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以用人单位为主体,重点引进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装备制造、生物产业、生态文化旅游、绿色 1 有机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高新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城市建设、教育卫生、金融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分为四个层次:(一)A 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
3、技术人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人 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全球 500 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二)B 类: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级“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人选;国家“万人计划” 专家人 选;省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近五年内的专家人选)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 百人计划” 专家人选;海外归国高层次科技领
4、军人才;中国 500 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三)C 类: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位于全球排名 100 名以前及国家“双一流” 大学 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 (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 2 室领衔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四)D 类: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
5、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全国地市(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近五年内取得,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内外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内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重点高校本科以上的全科基础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专业或技能型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采取柔性引进或全职引进的方式。其中,A 类人才可以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技术或项目合作、聘请顾问、兼职等方
6、式引进,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实行业绩考评。其他的对象须全职引进,应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引进的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可享受下列待遇:(依据:十办发2017 10 号、十办发201711 号、十办发2013 19 号、十 发20118 号和十人才 20126 号文件相关精神)(一)薪酬待遇。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 3 性质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本人协商确定。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按照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规定执行,绩效工资部分可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对引进特殊人才的薪酬待遇,可实行一事一议确定。 ( 依据:鄂发20175 号文件十七条 “完善收入分配激
7、励机制” 规 定、十人才 20126 号文件第三条“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力度”规 定)。(二)生活津贴。为引进的人才发放生活津贴,每人每年发放生活津贴分别为:A 类人才 10-20 万元、B 类人才 8-10 万元、C类人才 5-8 万元、D 类人才 3-5 万元。津贴期限 3 年,按年度发放,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依据:十人才2012 6 号文件第三条“ 为在非公企 业工作工作的研究生发放补贴的有关规定,但文件中只有 C、D 类人才” 。)(三)住房保障。引进的人才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可享受由市政府提供的 3 年使用期的租住房,相关经费由市财政核销。(依据
8、:十办发 201710 号文件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 务保障水平。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以由我市提供相应面积的免费租住房” )(四)购房补贴。引进的人才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十堰城区无自有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1、市直企业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 A 类人才 50 万元、B 类人才 30 万元,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 50%的比例补贴;C 类 4 人才 10 万元、D 类人才 6 万元,由市财政补贴。2、市 直 公 益 一 类 事 业 单 位 引 进 的 人 才 购 房 补 贴 :A 类 人 才 50万 元 、B 类 人 才 30 万
9、元 、C 类 人 才 5 万 元 ,由 市 财 政 补 贴 。3、其他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购房补贴:与市直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政策等同。(依据:十办发201710 号文件第十九条“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以由我市提供相应面积的免费租住房,或给予适当的租(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五)职务职称。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引 进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当 年 可 初 定为 中 级 职 务 ,
10、硕 士 研 究 生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3 年 可 初 定 为 中 级 职务 (国 家 已 规 定 实 行 中 初 级 职 务 “以 考 代 评 ”的 专 业 除 外 );申 报 中级 职 称 可 不 受 事 业 单 位 申 报 职 数 限 制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推 荐参 加 高 级 职 称 评 聘 。(依据:十办发2017 10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转变政府人才管理服务职能,及深化 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相关 规定。 )(六)创业扶持。1、国际一流学科领军人才或高层次创新创业项目(含预备项目)团队,经考核认定,根据绩效进度或项目成功后,给予每个人
11、5 才团队 300 万元的综合资助;科技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属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考核认定项目成功取得一定绩效,给予 100300 万元创业综合资助。(依据:十办发2017 10 号第三条“引进一批“ 高精尖缺”人才创业团队,给予每个人才团队 300 万元综合资助”。 )2、高层次人才来十堰创办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解决不少于 2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作场所供其使用,5 年内免收租金。( 依据:十人才 20126 号第三条“ 加大海外人才创业支持力度,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园区)创业给予 50-100 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办公用房
12、、厂房并在 5 年内免收租金”)优 先入驻市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梦想小镇、众创空间、创业街区等,同时享受园区扶持政策。3、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视固定资产投资大小、项目成长性及实际贡献等情况,根据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当的原则,按属地关系,由市金融办协调同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融资担保。(依据:十政发 20162 号第五条“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十发 20127 号第八条“ 加强小额担保贷 款信贷扶持” ,十发20118 号文件第四条“ 经论证、审批,入 选对象及团队投资新办企业注册后 3 个月,按重点推荐项目、优
13、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由政府分别给企业 300 万元人民币、200 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创业启动资金,等企业赢利后收回。同时,对 6 从事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根据其项目层次和投资需求,协调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投资企业给予100-3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风投)资金支持。 ”)(七)培育支持。对引进的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专家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人才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在十堰入选国家“千人计 划” 或“万人计划”的,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 的,从市 级人才 发展专项经费中 给予
14、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对引进的人才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 依据:十办发 201710 号第二十条“建立人才荣誉 奖项申报激励制度” 之规定)(八)配套服务。1、社会保障。引进的人才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配偶来我市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依据:十发20118 号文件第四条 “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 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引进人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对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
15、年限不足 15 年的,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直至达到 15 年。用人单位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保险。为引进的 7 人才,提供医疗服务,每年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服务档案。 ( 依据:十发2011 8 号文件第四条之 规定。 )2、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安排就读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依据:十办发 201710 号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市 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3、家属就业。引进的人才随调配偶、子女具有编制身份,且符合相应调配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根据市直单位
16、空编情况,按照人岗相宜原则进行安排;随调配偶、子女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会同有关单位协调安排进入我市非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随调配偶、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安置,确需协调安排工作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予以协调;随调配偶、子女需要来我市企业就业的,由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 依据:十发2011 8 号文件第四条之意 见。 )第六条 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采取择优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体流程如下:( 依据:鄂办发2017 5 号第六条,对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的相关意见)(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填写十堰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17、引进计划审批表,并以单位党组(党委)名义向市人社局报送引才申请报告。(二)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市人社局收集用人单位需求及市 8 编办意见并报市委人才办审核,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十堰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三)确定拟引进对象。用人单位拟定引进人才方案(包括引进人才的数量、专业、引进方式和程序),报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实施,引进的人才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四)办理引进手续。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市编制、人社、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 服务 。用人单位凭引进人才的相关证件申请办理十堰市引进人才“一卡通” 。凭“一卡通”到相
18、关部门办理编制审批和岗位聘用等手续,签署服务协议。第七条 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从严控制。对个别专业技术较强的事业单位引进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和中小学引进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教师,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可根据岗位急需情况,暂时突破编制限额,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引进,再逐步调整到编制以内。隶属地方管理的高校及除公益一类以外的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实行备案管理。 (依据:十办发2017 10 号第十条,对转变政府人才管理服务职能的相关意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提交引进人才的使用
19、情况及待遇落实情况报告。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市人 9 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建立招才引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引进人才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和业绩评审机制。每年定期更新、制定、发布十堰市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专业需求目录,对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第十条 人才专项补贴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优惠待遇、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除追回违规所得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引进办法或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