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接案和处理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章 现场安全防护第五章 勘查处理第六章 询问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八章 农机事故认定第九章 农机事故复核第十章 处罚第十一章 赔偿调解 第十二章 结案第十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五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公正处理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
2、由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案件实行专人办案、集体决定、领导审批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并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事故勘查车辆和现场勘查设备等装备。- 3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事故处理人才库,组建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现场安全
3、防护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第八条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农机监理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第九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证件。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接案和处理第十条 -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
4、持通讯畅通。建立事故处理备勤制度,备勤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第十二条 有事故现场的,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二)需要现场救援的,立即通知相关救援单位;(三)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应立即通
5、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四)造成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五)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应通报公安机关;- 5 -(六)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现场调查;(七)属于应急处置范围的,应当立即报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八)涉及到舆情管控的农机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没有事故现场的,或者属于事后报案的,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应制作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并在3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等进行核查。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
6、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立案,制作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制作农机事故不予立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应当移送(交)其他相关部门的,制作移送(交)案件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条 发生农机事故,造成人身轻微伤,或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6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根据现场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认定农机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共同签名,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即行撤离。不具备当场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7、(简易程序)条件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10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不同意损害赔偿调解或者拒绝签名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第四章 现场安全防护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并根据现场情况利用警戒带、锥筒等划出警戒区。第十七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事故现场应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现场安全。防止发生二次事故。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车辆,对进入警戒区的无
8、关- 7 -人员,劝导其立即离开。在疏散和劝导现场人员时,应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记录。事故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牌、警示灯、语音设备等方式提示引导群众不得进入事故现场警戒区。第十九条 对农业机械发生电击、火灾事故或易引发再次翻车、落水事故的,农机监理人员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应通知相关救援部门,避免次生事故发生。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勘查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并开启应急警示灯,对事故现场安全起到警示作用,可以设置电子屏等警示装置。第二十一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应穿着现场勘查服,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第五章 勘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发
9、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需要变动的现场元素,并通过拍照或者摄像记录伤员在现场的原始位置及状态。受伤人员被- 8 -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对现场停放的尸体以及敏感的物品应当予以遮盖,避免外露。第二十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查找事故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并核实记录姓名、身份证件、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涉嫌肇事的农业机械驾驶员应实行监护,必要时由专人带离现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立即查找。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可以在现场对事故当事人、证人针对事故现场需
10、要确认的问题分别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第二十六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 9 -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通过检测,确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制作检验、鉴定委托书,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相关检测鉴定。提取的血样、尿样一式两份并签封,提取人、被提取人、农机
11、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分别签名,被提取人拒绝签名的,予以注明。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当场死亡或者受伤无法接受测试的,应当委托医疗机构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测试和血样提取全程记录。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客观、全面勘查现场,及时发现、提取痕迹物证,通过照相、摄像、绘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勘查进行记录。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确定照片的布局和画面构图,通过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等方式拍摄农机事故现场照片。拍摄前,应清除现场无关人员及车辆。事故现场有两台以上农业机械无法识别或者两具
12、以上尸体的,应当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农业机械、尸体的位置、特征等。- 10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根据农机事故认定的需要,对现场照片进行制作。第二十九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图形符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绘制事故现场记录图,并根据需要绘制现场比例图、现场断面图、现场立面图、现场分析图。事故现场记录图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图上注明。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及时制作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照明以及作业场所、设施和周围环境情况;(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可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四)现场事故农业机械车型、牌号及挡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