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大学通识教育中心教师升等审查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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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高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審查要點民國 100 年 1 月 12 日第 67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中心 102 學年度第 1 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本校第 85 次校教評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4 月 10 日第 144 次行政會議格式修正通過。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2 次中心會議修正第二、五、六、七點、民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第二、五、六、七點。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本校第 99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第二、五、六、七點。

2、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校長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6 學年度第 4 次中心會議修正第七點、十一點。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中心 106 學年度第 3 次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本校第 116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正第七、十一點。民國 107 年 8 月 6 日校長核定。一、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及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三條,訂定國立高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審查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二、 本中心教師之升等,除

3、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三、 本中心教師升等審查分初審及決審二級,分別由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之。四、 本中心各級教師之升等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講師 1.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2.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取得學士學位後,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助理教授:1.具 博 士 學 位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2.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4、,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曾 任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 成 績 優 良 ,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三)副教授:1.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2.任 助 理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 成 績 優 良 ,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四)教授: 1.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 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2.任 副 教 授 三 年 以 上 , 成 績 優 良 , 並 有 重 要 專 門 著 作 者。四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佈

5、(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四之二、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代替專門著作送審。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四之三、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及成就證明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四之四、專業技術人員之升等辦法另訂之。五、 本中心教師申請升等,除應具有本要點第四條所列資格外,並應符合下列條款:(一)升等年資之計算需符合本要點第四條之規定辦理,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

6、當年 7 月 31 日止(當年 8 月 1 日為教師升等生效日)滿 3 年以上,或擬升等職級年資起算年月往前推算滿 3 年以上。(二)本中心教師需於本校任教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向本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三)教師年資依教育部頒教師證書記載年資起算年月計算。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四)申請升等之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六、 本中心專任教師升等程序及相關規定如下:(一)擬 申 請 升 等 之 教 師 , 應 檢 具 以 下 資 料 , 送 請 所 屬 組 別 進 行 初 步 審 閱 ,

7、 於 每 年 6 月 15 日(擬 於 當 年 8 月 1 日 生 效 )或 12 月 15 日 (擬 於 次 年 2 月 1 日 生 效 )前 , 送 中 心 辦 公 室 進 行著 作 外 審 。1.本 校 教 師 升 等 評 分 表 、 擬 升 等 教 師 資 料 表 各 乙 份 。2.擬升等教師履歷資料(含學經歷、研究專長、著作目錄)、重要學經歷證件影本(國外學經歷證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教師證書影本、現職聘書影本,各五份。3.升等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期間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七年內)代表著作一篇(若有合著者,需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表)、

8、及升等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期間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九年內)之參考著作(如為專門著作最多三冊,如於期刊發表者,不受前述之限制),各乙式四份。4.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各四份。(二)依 本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著 作 外 審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 將 升 等 專 門 著 作 、 作 品 及 成 就 證 明 送 請校 外 學 者 專 家 三 人 審 查 ( 作 品 審 查 四 位 ) , 至 少 二 位 外 審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者 ( 作 品 至少 三 位 外 審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 , 始 得 繼 續 升 等 審 查 程 序 。(三)中

9、心 教 評 會 應 依 據 本 中 心 教 評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本 要 點 等 規 定 , 辦 理 審 查 , 並 依 著 作 外 審成 績 及 本 中 心 教 師 升 等 評 分 原 則 予 以 核 算 成 績 , 進 行 審 議 。 研究、教學、服務成績總分,升等助理教授及副教授達 70 分以上、教授達 75 分以上者,經中心教評會推薦,始得進入上一級教評會審查程序。(四)經審查通過之升等案,中心教評會應加註評語,連同外審意見、各項表件、會議紀錄及其升等著作,於 2 月 28 日前(擬於當年 2 月 1 日升等者)及 8 月 31 日前(擬於當年 8 月 1 日升等者)送人事室進行

10、校級外審作業及提請校教評會決審。未獲通過之升等案,中心教評會應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五)中心教評會對於專門著作(或作品、成就證明)成績,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以動搖外審學者專家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與意見。但得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依本院教師升等評分細則所訂基準為綜合評量後,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做成不予通過之決定,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六)申請升等案經各級教評會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即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惟報請教育部核發證書期間仍以原職任教及支原職薪給,俟其升等資格

11、經教育部核給證書後,再由本校換發新職聘書,並補發其核定期間薪給之差額。七、 中 心 教 評 會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複 審 時 , 有 關 研 究 成 績 、 教 學 成 績 、 服 務 成 績 之 權 重 比 例 , 另 由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師 升 等 評 分 原 則 另 定 之 。八、 新聘助理教授與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九年起不予續聘。教師具下列情事者,不列入前述八年期間計算:(一)育嬰留職停薪、因病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合計滿 1 年者。(二)懷孕生產、或懷孕滿 5 個月以上流產者。八之一、前項不列入計算之年資,每次以 2 年計,惟合

12、計最多 4 年。九、 中心教評會辦理升等審查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案件,應予迴避。九之一、有具體事實足認中心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請人得向中心教評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經本會決議應迴避時,該委員應即迴避。九之二、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對於其迴避原因之審議及其應迴避之審議案件,於決議時不計入出席委員總人數。十、 教師對於升等決審結果等處分如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心教評會提起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十之一、教師對於申覆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起申訴、再申訴。十一、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校教評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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