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专利战略研究和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项目申报评审管理细则海知字200813 号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企业,促进我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战略研究和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查,并根据当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总额情况作出安排。第三条 申请列入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范围:1、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而开展的专利(知识产权)促进专项活动;.2
2、、本市区域、行业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规划;3、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4、本市的专利(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培训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5、行业协会、展会等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制度建设。第四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称号的企业单位和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第五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专利( 知识产权 )战略推 进工作需要提出并作安排。第六条 申请列入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在我市实施或准备在我市实施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项目;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或适合本市推广
3、应用,并具有较大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七条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3、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第八条 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1、海口市专利项目资助申报表;2、发明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3、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九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 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3. 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4. 项目初步审查合格后,汇总并确定考察方案。第十条 项目考察的内容:1
4、. 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的情况;2. 承担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情况;3. 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情况。对项目和单位考察后,由项目考察组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的内容:1. 项目技术在国内外所处地位和水平;2. 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市场营销、市场潜力分析;3. 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4. 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经考察评估论证后的项目,由局务会议讨论拟定项目及资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调研、评估、论证经费
5、可按项目资助总额 3%的比例提取,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使用。第十二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的公正性,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专利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1、合同计划执行情况;2、项目实施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3、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情况;4、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核。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