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引导和促进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现在校政字 2014(248)号文件基础上,制定河北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取得学术成果的基本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且本人为第二作者)并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或依托材料学院的科研机构,如重点实验室、研究所等(可接受的署名方式为:河北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或河北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XXX 实验室 (研究所) ;英文名称为: Key Laboratory of * 或 Institution of *,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重点实验室目录见附件) ,在 SCI 收录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 3 篇与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且发表的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5.0 或单篇论文影响因子超过 7.0 以上,其中博士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 1 篇。本要求适用于 2016 年以后(含 2016 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河北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