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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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4 号为规范研究生出国(境)办理手续,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公派出国(境)第一条 凡属国家教育部、国家汉办等部门因对外任务需要,以志愿者方式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学校均以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第二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发布的选派要求,由研究生自愿报名、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确定推荐人员。第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研究生个人基本情况,确定参加选拔的研究生名单。有关部门组织选拔工作,确定最后出国(境)志愿者人选。第四条 属上述出国(境)六个月以上者

2、,须延期一年毕业。第二章 出国(境)联合培养第五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中外交流,学校提倡和鼓励与国(境)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第六条 出国(境)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与对方就联合培养计划、培养时间、经济资助等方面签定培养协议。第七条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而出国(境)者,按联合培养对待。第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接受联合培养,在国(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2第九条 为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研究生的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和开展短期访学活动。第十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经导师、学

3、院同意,本人应向研究生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会议邀请函(邀请函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等情况) ,获批准后方可出国(境)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章 自费出国(境)留学第十二条 一般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如因特殊情况在校期间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须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退学后方可出国(境) 。第五章 出国探亲、旅游及其它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出国探亲或旅游,如因特殊原因(不含毕业前最后一学期)出国探亲(仅限探望直系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出国旅游者(只能利用

4、寒暑假) ,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出国。第十四条 对出国探亲、出国旅游的研究生,学校不办理学历证明,不开具作为出国留学用的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境)办理手续程序如下:(一)本人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签字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二)获得批准后,研究生本人到研究生教育学院,与学校签订3“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协议书” 一式三份,分别交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完相关学籍手续后方可离校。第十六条 委培或定向研究生出国(境) ,须征得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第十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必须按期返回,若期满未归,取消其学籍。第十八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无论以何种原因出国(境) ,自出国(境)当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按期回国后,从报到之月起恢复(或补发)普通奖学金。第十九条 出国(境)研究生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所到学校或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由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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