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4 年 9 月 16 日 豫发改收费20041730 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各地对普通高中住宿收费管理问题反映突出。主要原因是现行高中住宿收费政策不适应当前高中学生宿舍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建设的需要。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 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境内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的住宿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高中住宿收费管理权限。今后,高中住宿收费标准审批
2、权下放各省辖市管理。由省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高中住宿费标准的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二、高中住宿收费标准确定的原则。高中住宿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住宿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宿舍设施条件、当地住房租金水平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住宿成本应根据不同的投资形式,区别对待。高中学校原有学生宿舍和政府投资建设(包括从收取的学费和择校费中安排的资金)的学生宿舍,其住宿成本包括:修缮费、水电费、安全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属学校贷款自建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其宿舍成本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建设投资。三、高中学校要保证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的完好并
3、为学生提供安全、清洁的生活环境,保证学生的正常用电、用水等,并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再重复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加收住宿费。学生宿舍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须统一代购的物品,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市场零售价。代购物品价格要对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物品归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四、在我省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是政府投资兴办的学校,是纳入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以,高中学校学生宿舍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
4、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学校住宿费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支出需要核定。在核定支出预算时,适当考虑还贷及社会投资收回成本的需要。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收费。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当地高中学校住宿收费情况进行整顿。对属学校自筹资金或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其住宿收费标准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审定,标准偏高的要立即予以降低。严禁将原学生宿舍和政策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按自筹资金或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收取。原有学生宿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其住宿费标准在今年内不得提高。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收费应予以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