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 规定。第一章 事故认定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活动中,教师(含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发生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第二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 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不良后果较轻微,视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找人代课或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2没有不可抗拒因素,上课迟到、早退 5 分钟及以上或擅离教学 岗位,致使教学中断 5 分钟及以上;
2、3教学准备极不充分,严重影响课堂教学,学生反映强烈;4教师上课时所携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利用上课时间通话;5因教师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验、实习活动中造成 财产损失 2001000元;6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开始或不能按时完成, 时间达 10 分钟及以上;(二)考试类7试卷出现错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8不按时送交(领取)试卷,申报印量有误或制卷有误,造成一 门课程考试缺卷 20 份及以上;9监考迟到 5 分钟以内,或监考不负责,未按规定 编排考生座位和收缴考生物品,导 致考场混乱,或发现违规违纪考生不及时制止、处理;10监考时所携带通讯工具发出声音,或利用 监考时间做与监考无关
3、的事;11一门课程考试漏评试卷或合分、登分错误 3 人次及以上;12一门课程考试漏登或错登学生考试成绩 3 人次及以上;13未在规定时间内阅卷或未及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三)管理及其他类14课程表、考试安排表、 调课通知等未及时、准确送到学生班级、任课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冲突或空堂 10 分钟以上;15一学期内对学生缓考在教务系统中漏做标记 3 人次及以上;16一学期内对学生的重修(含补修、改修) 报名错审、漏 审 3 人次及以上;17贻误留级、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或者错处 理、漏处理个人学籍问题;18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 明材料;19教室借用申请用途和实际
4、使用用途不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20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21其他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严重后果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并对学校的校风、教 风、学风和管风建设产生破坏性作用的, 视为 重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教学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 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2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随意减少 课程学时,教学内容 严重偏离教学大纲;3没有不可抗拒因素,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 15 分 钟及以上;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缺课;5因教师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验、实习活
5、动中造成 财产 1000 元及以上的损失;6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未及时或不按要求指导,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或出现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7由于不遵守教学规范,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人身安全事故;(二)考试类8考试试题内容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 试延误、中断或失效;9考前泄漏试题内容;10监考老师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或 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试卷或成绩,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11阅卷教师不按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阅卷, 计分严重失误,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影响评 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三)管理及其他类12在知 晓 实 情 前 提 下 ,私 自 修 改 学 生 考 试
6、成 绩 ,或 出 具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学 历 、学籍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明 材 料 ;13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14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其他行为。第二章 事故处理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1出现教学事故的单位,须及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明确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的名义代替, 教学事故登 记表应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2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进行事故认定,部 门负责人签发湖南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3出现 1 次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教学通报;一学期累计出现 2 次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监 控与评价中心
7、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其 1 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学期累计出现 3 次一般教学事故,第 3 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1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签发湖南大学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2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其一年岗位津贴的 50%;3一学期累计出现 3 次重大教学事故者,解除其 岗位聘任。第七条 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人事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议结 果不满意者,按学校有关申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诉。第三章 附则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及管理活动,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