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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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发布部门: 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3-04 浏览次数 : (华政办201250 号)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沪教财 1999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减免范围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予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第二条减免对象(一)孤儿;(二)烈士子女; (三)单亲家庭子女;(四)父母一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父母一方为残疾人的;(六)因家庭发生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第三条减免条件(一)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二)学习刻苦,生活简朴;(三)已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四)未曾享受国家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相关学费资助政策。第四条减免标准(一)按所缴学费的 100%、50%、25%、15%四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二)孤儿、烈士子女,可以减免学费的 50%100%。(三)父母一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单亲家庭子女,或父母一方为残疾人的,可以减免学费的 25%50%。(四)因家庭发生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学费的 15%25%。(五)上一学年如获得校综合奖学金,减免标准在同一档次内采取就高原则。(六)上一学年有两门必修课不及格或上一学年平均绩

3、点在 2.0以下的,减免标准在同一档次内采取就低原则。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一)受过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的;(三)提供虚假证明的。第六条减免程序(一)学费减免每学年申请一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需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辅导员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提出初审意见,各学院经核实后,汇总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减免意见,在校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三)减免的学费由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内;对未交清学费的学生,直接冲抵学费。第七条 附则(一)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自觉接受监督。(二)学校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其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10213 号)的相关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三)学校对生活铺张浪费或者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下一学年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五)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华政办2004122 号)同时废止。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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