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3-04 浏览次数 : (华政办200581 号)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46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财政贴息、由国有银行经办、用于帮助我校已取得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用于支付其在校学
2、习期间学费的信用贷款。第三条 为用好、管好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决定成立“华东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组成。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全面负责并协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二)负责与经办银行协商签定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的银校合作协议;(三)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四)领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贷款办),该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具体实施华东政法大学国
3、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二)负责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咨询、申请、催收;(三)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四)在借款学生毕业时,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承诺及其他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五)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六)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1.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双学位学生)和研究生;2.家庭经
4、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3.学习成绩较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5.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信息以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贷款的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1.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日起一周内向本班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辅导员依据贷款条件进行初审,以见证人身份签署意见,并于收到学生申请的第 2周将核实的学生贷款材料报所在院(系)
5、,各院(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在第 3周上报贷款办;2.贷款办在汇总并初审各院(系)推荐的学生个人材料后,在开学后的第 2个月初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将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学校贷款办,贷款办收到名册后,与银行共同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3.经办银行将放款通知书通知学校后,贷款办建当年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将信息数据库分别交财务资产管理处办理放款和教务处办理学生注册。第五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一)申请借款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盖有
6、街道或乡(镇)一级公章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书一份;(三)家长签字并盖章的贷款许可证明书一份,并应在证明书上加注“借款学生毕业后如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家长负责”的保证说明;(四)学生证首页复印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依据国家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元,并全部用于学费贷款。第七条 贷款的发放。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以及贷款到位对帐单,将贷款发放到位。对已交清学费的学生,贷款先冲抵学费,余额退还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上,同时在公告栏和
7、校园网公布发放名单,并通知教务处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已借款老生贷款的发放,于每学年 9月 20日之前由经办银行打入学校相关银行帐号,老生已借款学生需将贷款金额与应交学杂费的差额以现金方式在注册前交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凭现金缴款收据和贷款名册予以注册。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贷款之年(即在学期间)起到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共10年组成。借款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选择贷 2个、4 个学年(本科)或 3个学年(研究生)中的任几个学年,但在校期间不得重复申请(即只能签一次借款合同)。第九条 对在校大学生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和院(系)为学生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介绍人由学校贷款办负责。介
8、绍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二)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统一召集借款人开展诚信教育,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四)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五)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见证人由各院(系)学生辅导员承担。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介绍人、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诚信表现及有关情况(如借款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
9、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对借款人进行诚信教育;(三)在借款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章并签署意见;(四)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五)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六)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各院(系)负责向校贷款办上报学生个人贷款申请。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
10、付。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学校有关部门与学生处联系后,由贷款办通知借款学生(监护人)必须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并由贷款办确认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退学、出国等相应手续。在校参军的借款学生服役须凭校武装部有关证明,由贷款办通知银行暂停原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服役期满复学后凭校武装部有关证明可恢复生效原借款合同并办理还款展期。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办理展期,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或在校参军后复学,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或者参军后复学证明,并与银行签定展期协议书后,可延迟还款,继续享受在校生的贴息政
11、策,未与银行签展期协议的,不能延迟还款。非因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和在校参军后复学学生不能申请展期。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贷款办将学生贷款情况通知书(样表参照附件)放入学生人事档案,使用人单位了解学生在校贷款情况并请用人单位协助经办银行和学校督促借款学生按期还款,当学生工作单位变动时,能提醒学生提前告知经办银行最新联系方式。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可视就业情况,在 1至 2年后开始还贷,6 年还清,凭学校就业办公室的有关证明以书面方式自行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获银行批准后,方可按新还款计划还款,并通知学校贷款办备案。第十七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学校在协助银
12、行催收中查证系学生过失或因贷款学生没有及时提供最新联系方式而致学校在催收时联系不上,贷款办将通过校园网尽快与这些学生取得联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避免学生因违约造成信用损失。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经办银行可对违约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第十八条 贷款的管理。(一)各院(系)、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资产管理处应指定专人兼职负责与学生助学贷款有关的管理工作;
13、(二)在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后,贷款办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下发各院(系)、研究生院并由各院(系)、研究生院通知学生签收;(三)各院(系)、研究生院每学期开学后,应将贷款学生的情况(就业、读研、转学、转系、退学、开除、休学、留降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等情况上报贷款办;(四)各院(系)、研究生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还款责任;(五)各院(系)、研究生院、教务处、财务资产管理处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贷款办,做好学生贷款其他有关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第八条贷款年限、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按国家政策规定从 2004年秋季开始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