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部门: 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3-04 浏览次数 : (华政办2008131 号)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 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专升本、二学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
2、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认定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第四条认定机构(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二)各学院(系)成立由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院(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系)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一般不少于 4人),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系)的认定工作。各学院(系)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接
3、受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三)各学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4 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可由班长、团支书以及其他熟悉申请认定学生情况的学生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各班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接受所在学院(系)困难学生认定组织的领导。第五条认定标准(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二档。特别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
4、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生病,负担过重)导致经济非常贫困的。一般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 600元的学生。或者收入虽然高于 600元,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资助资格,也应取消,并停止其相应的困难补助。1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2获取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显著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的;3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4学习不勤奋努力,经常旷课或一年内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的;(三)各学院(系)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应着重考虑孤残
5、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有严重残疾或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六条认定程序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系)审核公示、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具体程序为:(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应同时寄送华东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前,需资格复查的老生可自行下载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报到后将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交给辅导员。需用
6、作其他用途的,学生本人自行将认定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复印留底。(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认定申请表、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填写认定申请表中“评议小组意见”,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三)学院(系)评审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
7、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通过后,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在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确定本学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填写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报资助办。(四)学校审定资助办汇总各学院(系)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第七条检查与监督(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8、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学院(系)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并建立、更新本学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二)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同等条件下,有自我解困意识、勤奋好学、品学兼优者优先。(三)学校和各学院(系)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和入库四种情况,并经学院(系)认定后报资助办备案。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学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四)学校和各学院(系)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该生当年的其他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