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2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53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84 申请的受理95 工厂生产条件审查106 产品检验117 审定与发证- 2 -12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39 申诉15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1511 附则16- 3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2、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 ,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 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 化妆品换(发) 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
3、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 6 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 4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 4 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
4、的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5 -申 证 单 元 产品类型 产品举例护发清洁类洗发液、洗发膏、浴液、洗手液、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 、摩丝(不含推进剂) 、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护肤水类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等染烫发类 染发剂、烫发剂等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 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护肤清洁类 膏、
5、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等膏霜乳液单元发用类 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散粉类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等粉单元块状粉类 胭脂、眼影、粉饼等气雾剂类 摩丝、发胶、彩喷等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 有机溶剂类 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蜡基单元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等其它单元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6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化妆品
6、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 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其指责为: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 发) 证实施细则 ;负责对省(区、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按比例抽查个省市对化妆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者,报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处理;汇总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生产结论和各检验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
7、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及编号填写证书,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承担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6 号 333 室邮政编码:100740- 7 -联系电话:01065234692;65229449传真:01065253700E- mail:网址:联系人:尤启辰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受理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化妆品
8、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和无证查处的组织工作;并汇总本省的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将资料(寄)送审查部。2.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上海市龙吴路 137 号邮编:200232电话:02164824490;54483433联系人:沈敏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 72 号邮编:210024电话:025-83722449联系人:韩刚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8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 7 号邮编:110036电话
9、:02486872785联系人:庞燕军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 227 号邮编:210029电话:025-86611737联系人:毛朔南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宝丰路 95 号邮编:430030电话:027-83640235联系人:张碧娟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上海市龙吴路 137 号邮编:200232电话:02164824490;54483433联系人:沈敏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 38 号邮编:510110- 9 -电话:02083304835联系人:彭超盼黑龙江省日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10、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 43 号邮编:150010电话:0451-4654118联系人:李顺企业可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能承担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将所抽封样品送任意一个检验单位检验。3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3.2 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3 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
11、标准。 3.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3.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 10 -3.6 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附件 1)的规定。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 1)一式四份;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
12、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