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恢复执行立案所需材料尊敬的当事人,您好!请您在申请恢复执行时准备好以下材料:一、恢复执行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被执行人主体资料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站。四、恢复执行的依据原生效裁决文书及原执行案件终止或结案的裁定书或执行和解协议书。五、委托代理材料 (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立案手续的无需提交)(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要求注明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以及相应权限。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委托手续需经公证认证或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函原件、经核对无异的执业证明复印件。 当事人的近亲属代理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的员工代理的,提交加盖单位公司的员工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记录工作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的,提交推荐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如果案件涉及东莞以外的被执行人的,所有以上材料按需委托外地法院数量增加副本。注意:以上有关材料填写或签名一律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不能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