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团体会员入会、指导及服务暂行办法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惠州市总商会) (以下简称“市工商联” ),是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地方组织。为加强和规范市工商联团体会员的入会、指导及服务工作,依照新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根据中央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关于“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统战工作要向商会
2、组织有效覆盖,发挥工商联对商会组织的指导、引导、服务职能,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的条例精神,及惠市委发201223 号文关于“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主体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完成组建后,应引导其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工商联,接受工商联指导”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市工商联团体会员主要是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的、以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包括工商联所属商协会。2第二条 社团组织以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市工商联的,其会员同时是市工商联的会员,也是广东省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的会员,应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市工商联按照本办法对社团组织
3、开展入会、指导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社团组织以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市工商联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交材料。1.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3.社团组织章程和简介;4.社团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以上)个人简历及企业简况;5.会员名录;6.商协会基本情况表;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考察审批。考察审批程序是:1.审核相关材料;2.由分管副主席带队对申请入会社团组织进行实地考察;3.由工商联党组书记或委托分管副主席约谈申请入会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3经过以上考察审核程序,符合章程规定及入会条件的提交市工商联驻会主席会议研究审
4、批。(三)发放证书。市工商联向批准入会的社团组织颁发会员证书。第五条 团体会员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依照各自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会、规范运作。第六条 市工商联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一)实行市工商联驻会主席挂钩联系制度。由驻会主席(含秘书长)分别挂钩联系若干团体会员,负责指导商协会建设和协调、沟通、联络工作,列席团体会员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并指导服务团体会员开展会务工作;(二)指导、帮助团体会员加强党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确保商会发展的
5、正确方向;(三)指导、帮助团体会员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对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推进建设领导班子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和自律规范好的“四好”商会组织;(四)指导、协助团体会员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搞好参政议政、服务发展、合法维权等服务工作;4(五)指导、帮助团体会员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协调关系、搞好服务;(六)指导、协助团体会员建立与市工商联组织以及其他团体会员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促进团体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团体会员秘书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及学习考察活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八)做好团体会员代表人士
6、担任社会职务的考察推荐工作。第七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推荐本会优秀代表人士为市工商联执(常)委会委员人选,推荐人选经综合评价合格的,安排担任市工商联相应职务;推荐本会优秀会员企业加入市工商联成为直属会员;(二)通过市工商联向政协提出提案,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或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三)参加市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接受市工商联提供的服务;(四)向市工商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提请市工商联协助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五)向市工商联举荐优秀代表人士担任其他各类社会职务;5(六)团体会员免交入会费和会费。第八条 团体会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章程自主开展会务活动,自觉接受市工商联的指导和监督;(二)执行市工商联的决议;(三)组织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时,须提前告知并邀请市工商联派员参加;(四)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市工商联举办的活动和会议;(五)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接受市工商联组织的考核,参加市工商联组织的年度述职交流会;(六)完成好市工商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团体会员,市工商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退会等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