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民县廉租住房准入和退出条件第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车 辆及其他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 7 倍;(三)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城乡规划区内 城镇常住户口 3 年以上;(四)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 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五)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因自然灾害失去住所、确需政府安置的家庭;(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扶养关系;(七)县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 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
2、主,实物配租为辅。 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 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 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 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我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 (申请人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20 平方米, 二人家庭 36 平方米,三人家庭 48 平方米, 四人(含)以上家庭 58 平方米。第四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 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
3、 房补贴标准确定。货币补贴可按月发放, 也可按半年或一年一次性发放,但当年的 货币补贴不得延至下一年发放。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 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五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 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县 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退出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并对责任人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或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 的住房居住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廉 租住房租金的;(五)对其高消费行为不能作出说明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惠民县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