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遂宁市城区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遂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二条 凡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均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系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第四条 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和规定指标统一进行配套建设,搞好城市景观设计,提高综合开发水平。第七条 新老城区范围界定:老城区指南至开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