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核准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二、责任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局分管领导三、权力行使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141 号令), 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 的通知(建质200625 号)。四、申请条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141 号令), 关于实施 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 号)。五、所需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
2、、身份证、检测员岗位证书、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2六、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县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县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给质监站核准。(二)审查和决定1、临武县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接到受理中心移交的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承办人和协办人审定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检测单位进行整改;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召开站办公会,提出审查意见;3、办公会审查合格后,由质监站行文,报
3、局分管领导签批,并在省建设网上进行公告。(三)核发检测资质检 测 机 构 资 质 批 准 文 件 由 质监站转 给 县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中 心 ,由 县 行 政 审 批 受 理 中 心 核 发 资 质 证 书 。(四)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质监站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延长 20 个工作日。七、监督检查3质监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法规室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