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示为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我区拟制定发布江岸区招商留商奖励办法 。根据区 政 府 、 区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领 导 小组 研 究 审 议 , 现 将 江 岸 区 留 商 招 商 奖 励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稿 ) 内 容 公 示 如 下 :江岸区留商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764 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629 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
2、知 (武政201535 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岸办发20174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增量贡献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区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 10 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一)对世界 500 强企业、中央企业、中
3、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江岸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管理武汉市域以外 3 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我区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 4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二)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市级及以上金融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 1
4、%的一次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分别给予全国金融总部、省级金融区域总部、市级金融区域总部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三)对新引进的工业设计、文化创意、高端商贸、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不含金融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10 亿元、5 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落户当年起三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进入全市行业排名前十名的,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项目投资奖励(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2 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 2 亿元人民
5、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 ,且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享受市级政策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一次性奖励基础上,我区再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2%的一次性奖励,区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 万元人民币。(二)新引进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0.5%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区内原有企业新增资 1 亿元人民币(含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视同奖励。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一)对新引进企业,落户一年内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对本区经济发展产生突出贡献的,自落户当年起给予五
6、年经营贡献奖励,前三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实际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当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实际贡献的 50%给予奖励。(二)对新引进的商贸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给予 15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给予 200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三)对已有对全区经济发展作出持续贡献较大的企业,按其当年生产经营产生的新增区级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可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及人才发展:1. 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保持稳定规模的重点企业,以当年对经济发展新增
7、实际贡献的20%,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超过 5 亿元人民币(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增幅在25%以上的,以当年对经济发展新增实际贡献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超过 5 亿元人民币(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增幅在 15%以上的,以当年对经济发展新增实际贡献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2. 对全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区内原有企业,新增加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自用厂房、设备、办公职场等固定资产投资,以新增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分 3 年依次按照 40%、30%
8、、30%的比例兑现,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生产经营三年累计对全区经济发展产生实际贡献的100%,最高奖励 1000 万元人民币。3. 企业在本区注册但税收关系不在本区的,将核算及税务关系迁入本区,视同新引进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企业税务关系在本区但工商注册不在本区的,将工商关系迁入本区,视同新引进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不超过其当年生产经营对全区经济发展新增实际贡献的 50%。(四)对协助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给予奖励:1. 自新引进企业落户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该企业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区级实际贡献 10%的一次性奖励。
9、2. 对引进的世界 500 强市级以上区域总部落户本区,给予 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3. 楼宇入驻企业的全口径税收年度首次达 1 亿元人民币的,对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给予 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首次达 5 亿元人民币的,对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追加 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首次达 10 亿元人民币的,对商务楼宇运营平台公司追加 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第六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对本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人) ,我区连续 5 年按其区级实际贡献的 100%给予奖
10、励。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引进企业,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自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日起,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 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 30%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 3000 平方米。企业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以上 2 项补贴不同时享受。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即市区各补贴 150 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我区再追加 1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
11、企业,在享受市政策(即市区各补助 100 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我区再追加 1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转境内外主板上市的,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再追加 5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第九条 总部企业培育奖励对在本区注册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被评定为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的,在分别享受市级奖励4000 万元人民币、2000 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1000 万元人民币、5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自达到奖励标准年度起分 3 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
12、例兑现。第十条 附 则(一)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武汉市、本区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 12 月 31 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二)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执行且仍在执行期内的政策,按执行期限执行完成。对本区产业带动和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或者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给予特别支持。(三)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的项目及企业,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予以政策支持。(四)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江岸区商务局(招商局) 、江岸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区商务局(区招商局) 、区财政局(金融局)分别负责受理辖区新引进企业、区内现有企业的奖励申请,按照规定兑现相关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