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苏发2007 14 号)、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 19 号)及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
2、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2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2、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3、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4、验收管理。对项目总结、技术指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
3、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5、其它。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第七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
4、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3如期较好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地违反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省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要求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
5、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九条 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4失信三个级别。第十条 省科技厅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1),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
6、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填写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 2),建立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一)信用评级为优秀或良好的,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和较重失信的,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相关资格 1-3 年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永久取消其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及获
7、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5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对良好与不良信用分别记录管理。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成立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修订信用评价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