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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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籍管理条例(2008 年 5 月修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主选择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第三条 学院对自主选择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根据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籍管理条例(2008 年 5 月

2、修订) 第七条规定,原则上允许一年级的学生在学习一学期后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提出自主选择专业的申请,自主选择的专业应与原就读专业为同一招生批次。自主选择专业的人数控制在年级总人数的 5%以内。二、自主选择专业的资格第四条 申请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品质优良;2、第一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专业学生的前 10%或平均学分绩点 3.5 分以上( 含 3.5 分);3、对所转专业有特长和志向。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自主选择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3、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第六条 因公伤事故、患某种疾病、生理缺

3、陷、或有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学生,经学院确认,按转专业的规定处理,不列入自主选择专业的范畴。三、自主选择专业的程序第七条 5 月 28 日前学院计划与学籍管理科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的分布及各专业的就业情况向学生公布各专业接收自主选择专业的人数(各专业接受数原则上不超过 5 人) 。第八条 学生提出自主选择专业申请,并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申请表 。申请表需辅导员、年级学工办主任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审批。申请受理时间为 6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第九条 计划与学籍管理科会同教务科对申请自主选择专业学生进行资格预审,并报主管教学院长审定。预审时间为 6 月 11

4、日至 6 月 15 日。第十条 对经审定符合申请自主选择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院组织的考试、考核。考试课程为高等数学和大学英语,考试范围为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所讲授的内容。考试时间为6 月 20 日,由教务科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是确定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重要依据。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专业,学院将视情况安排面试。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考试成绩、面试结果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为 6 月 25 日至 30 日,并于 7 月 9 日之前公示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名单,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公示情况及拟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第一学年的成绩(要求第一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专业学生的前 10%或平均

5、学分绩点 3.5 分以上) 进行终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学院于 9 月 1 日前公布自主选择专业学生的名单(对“取消资格”所产生的剩余计划,学院按考试成绩递补产生候选人并公示) 。第十四条 经学院同意自主选择专业的学生,到计划与学籍管理科办理转专业手续。四、学分记载第十五条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必须重新获取成绩及学分。2、其它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公共选修课学分。第十六条 转专业后的学生需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转专业学分认定表。五、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计划与学籍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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